1.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可以給別人。因為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也不能將營業執照副本給別人。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紙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7條
依法登記成立的營利性法人。
第七十八條
依法成立的營利性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性法人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條
設立營利性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二,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的區別
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質上沒有區別。如果說區別,那只是壹種表象形式。在使用方面,原是“必須懸掛”在經營場所的明顯處,否則可能會受到不懸掛許可證的處罰;復印件壹般用於外出辦理業務,如辦理銀行開戶許可證、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簽訂合同等。
因營業執照和公司公章引起的民事經濟糾紛,應承擔經濟責任。它從三個角度揭示了兩方(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既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也包括內部法律關系所涉及的壹方或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