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公司的清算?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下,負有清算義務的主體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程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等公司的狀況作全面的清理和處置,使得公司與其它社會主體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歸於消滅,從而為公司的終止提供合理依據的行為。二、公司清算的含義有哪些?
公司的清算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首先,公司的清算是基於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發生的。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終止的原因有兩種,壹種是公司的解散。前文已經指出,公司的解散有強制解散和自願解散兩種情形。另壹種是公司的破產,即公司基於宣告破產而終止。這兩種情況下都會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組織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 其次,公司的清算為負有公司清算義務的主體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程序而為的行為。 在公司的清算中,明確公司清算的義務主體尤為重要,但遺憾的是,我國法律關於這方面的規定還相當滯後。我國公司法只有關於清算組的概念,但是沒有明確的清算主體的概念。公司的清算主體應為基於自己對公司的資產享有權益或者基於對公司的重大管理權限而為法律確定為公司在清算時組織公司清算的義務主體。 它不同於清算組,清算組應為清算主體任命或者選定具體操作公司清算事宜的臨時性組織。二者具體區別如下:清算主體壹般與公司存在資產投資或者對公司擁有重大管理權權限,而清算組則不限於此,其可以是清算主體選定或者任命的任何人士,比如會計師、律師等與公司沒有任何實質性權益的人員來擔任。公司的清算主體對相關債權人負責,其不僅承擔清算責任,而且還有可能承擔清算不利產生的賠償責任。公司的清算組則對清算主體負責,並在壹定程度上代表公司。其不直接對債權人負責(破產清算除外)。 此外,清算主體不因公司清算完畢而當然消滅,但是,清算組壹般會基於公司的清算完畢、法人人格的終止而消滅。區分開二者的區別後,我們更加會認識到清算主體確定的重要性。關於不同情況下公司清算主體的確定,我們將在後邊詳細論述。公司的清算是清算主體的義務行為,同時法律必須規定清算時程序和方法。公司的清算涉及股東、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公司職員的利益,並與壹些社會公***利益相聯系。因此,公司清算必須公正、客觀地反映公司實際情款、公正處理相關的利益糾紛。而要想結果公正,從自然法的角度上講,就離不開相關程序正義的保障。因此,公司的清算必須是以科學的程序和方法予以規制的行為。目前,我國關於公司清算的具體程序的規定過於簡陋,缺乏操作性,嚴重影響了公司清算的公正性。因此,完善公司清算的程序為設計公司清算制度的重要內容。 再次,公司清算的範圍為公司的出資、資產、債權、債務的審查。 公司的出資不僅涉及公司存續時股東權益的分配,而且在公司終止時,其將直接影響公司股東對剩余財產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出資還是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根本保證。因此,在公司清算的時候壹定要核驗股東的出資。核驗完公司的出資後,重點應當清查公司資產包括債權、債務、並分析債權債務的性質、清償和收回的合理性依據。對這些事項的清算,壹是要清償公司的債權,二是要完全回收公司的債務,而且要安置公司的職工,並為公司股東分配剩余財產提供合理的依據。 最後,公司清算的目的在於使得公司與其它社會主體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歸於消滅,從而為公司的終止提供合理依據。公司的終止涉及到眾多利益主體的切身利益,因此公司要終止,必須對相關權利義務予以處置和解決。因此,對公司進行清算自然為必要程序。通過對公司清算後,使得相關權利義務得以消滅和轉移,公司才能最終終止。 上文就是對於公司有清算信息是什麽意思的相關解答,公司清算常用於公司申請破產時,當然不是破產的時候也可以對企業財產進行清算,比如按照股東的意願或公司章程對企業進行清算,稱為自由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