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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連續3天以上不來上班,聯系不上公司,如何辦理離職手續?

如果公司員工連續三天以上不來上班,又不請假,打電話也聯系不上,那麽公司就可以辭退這個員工,因為他違反了公司的規定。

解雇員工。

解雇員工對企業和員工來說都是壹個沈重的話題。然而,解雇員工是大多數企業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優秀的人才是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的關鍵因素之壹。達不到要求的員工必然會被淘汰。與此同時,經濟的起伏也引來了壹波又壹波的裁員潮。解雇和裁員是人力資源經理必須處理的最困難的任務。辭退員工時處理不當,很容易引發勞資糾紛,甚至將其告上法庭,對公司的正常運營產生深遠的影響。

辭退員工中常見的問題,基本都是不正確甚至違法的辭退。筆者接觸的很多公司的管理者往往有壹些錯誤的觀點,比如員工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意辭退;違反紀律的員工可以被辭退;只要公司給經濟補償,提前壹個月通知,就可以辭退員工...

這些觀點是非常危險的,實踐中的大量案例證明,持有這些觀點的企業往往是勞資糾紛不斷、反復虧損的企業。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本質上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之壹。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未完全履行前,勞動合同壹方或雙方因某種原因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由於勞動合同的解除意義重大,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序都做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程序,可以不花言巧語地辭職。不正確解雇的情況很多,其中最嚴重的是非法解雇。非法解雇主要表現在三類:

1.辭退員工的事實依據不足;

2.辭退員工的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的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種非法解雇行為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根據現行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不詢問解除原因而解除,只要雙方協商壹致即可。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

1.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被勞動教養。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減少職工人數:

壹、用人單位在法定整頓期間瀕臨破產的;

b、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在這種情況下,它也分為兩種類型:

1.員工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試用期內;

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如果沒有法定事由,勞動者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主要依據上述第壹、二條規定。從實際案例來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壹般問題不大。辭退員工的問題主要發生在上述第二類,即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希望能幫到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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