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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司債券的發行、交易和轉讓,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證券交易所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或者轉讓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以及按照本辦法規定自行承銷或者銷售,或者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私募產品機構間報價和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臺轉讓的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

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並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第三條公司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私募發行。第四條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披露或者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五條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誠實守信,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維護債券持有人享有的合法權利和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的權利。第六條債券募集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引用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和評級報告應當由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機構出具。

債券發行募集說明書引用的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並由兩名執業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簽字。第七條為公司債券發行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受托管理人、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職業規範和監管規則,按照規定和協議履行義務。第八條發行人、承銷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發行定價和配售過程中,不得違反公平競爭、利益輸送,不得直接或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擾亂市場秩序。第九條中國證監會依據本辦法核準發行公司債券或中證協對發行公司債券進行備案,並不意味著對發行人的經營風險、債務風險、訴訟風險和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或收益作出判斷或保證。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第十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及其交易或者轉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自律組織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或者轉讓、非公開發行和轉讓、承銷、盡職調查、信用評級、受托管理、增信等進行自律管理。

證券自律組織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對公司債券的承銷、備案、上市、交易或者轉讓、信息披露、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持有人會議和受托管理等作出具體規定,並報中國證監會批準。第二章發行和交易轉讓第壹節總則第十壹條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

(壹)債券發行數量;

(二)發行方式;

(三)債券期限。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決議的有效性;

(六)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發行公司債券時,對信用增級機制和償債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還應當在決議中載明。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和股份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可以附有股票期權、可轉換為相關股票等條款。公開轉讓股份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東可以發行公司債券,並規定其可以轉換為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份。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行附有減記條款的公司債券。

上市公司發行帶權證、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股份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附有認股權證和可轉換條款的公司債券,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第十三條發行人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簽署債券募集說明書,承諾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合格投資者,應當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知曉並承擔公司債券投資風險,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在中國資產管理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註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機構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產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的產品、期貨公司的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和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事業單位、法人、合夥企業;

(4)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 QFII);

(五)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六)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投資者;

(七)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理財產品和合夥企業擬將主要資產投資於單只債券,需要徹底檢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壹起計算投資者人數。具體標準由基金業協會規定。

證券自律組織可以在本辦法規定的基礎上,對合格投資者設定更加嚴格的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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