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絕對必要記錄絕對必要記錄是必不可少的法定項目,必須記錄在每個公司的章程中。缺少其中任何壹項或其中任何壹項不合法,則整個章程無效。公司章程必須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的經營範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法》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辦法;公司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2.相對必要的備案事項是法律列舉的壹些事項,由制定章程的人決定是否備案。目的是使相關條款在公司與發起人、公司與認股人、公司與其他第三方之間具有約束力。3.任何記載事項任何記載事項是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以及是否記載在公司章程中,由公司章程制定者根據公司實際情況任意選擇記載。《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的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的經營範圍;(三)公司註冊資本。(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上一篇:服裝公司簡介範文3篇下一篇:國家規定的涉密內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