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商販在無人的人行道或其他公***場所擺攤銷售,且不影響行人通行,不涉及任何私人或公***財產占用,這屬於正常的街邊零售行為,不應被視為占道經營。城管的攔截檢查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並不合理。
2. 但是,如果商販占用車道,影響交通,或占用他人私人財產進行銷售,特別是在繁華商業區,這都屬於不同程度的占道銷售行為,城管有權進行處置。他們可以要求其停止銷售,收回占用物,並可能面臨根據《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法》的處罰。
3. 此外,如果 “賣崽青蛙”的行為違背了當地的市場管理條例或街道秩序規定,城管作為城市管理部門也有權依法進行攔截。例如在某些區域內禁止此類街邊零售活動,或需取得相應的營業執照才能銷售等。
所以,是否屬於占道經營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判斷。如果賣家通過合法方式選擇了適宜的銷售場所,且不影響公***秩序,其行為屬於正常零售,城管不應過度幹預。但是,如果涉及占道、破壞市容市貌或違反相關管理規定,城管有權進行處置。他們既要避免過度管制影響城市生活,也要履行維護市容市貌與公***秩序的職責。這需要在執法過程中進行恰當的權衡。
“賣崽青蛙”作為壹種生活方式與城市文化,也值得城市加以保護和寬容。但是,任何行為都需要遵守法律和秩序,不能過度侵占公***資源,這也是每個城市成員應盡的義務。只有在雙方都理性看待問題的前提下,才能實現經營自由與管理秩序的平衡,讓城市的生活自由與多樣,同時也充滿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