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主體,如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分立、合並等,原勞動合同仍然有效,無需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協商同意的,也可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二、變更勞動合同主體的方式
實踐中,引起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情況壹般有兩種。第壹種是企業合並、分立,第二種是用人單位將員工調到關聯企業或其他公司的情況。根據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不同情況,繼承勞動合同權利義務的操作也有所不同。
第壹種方式是員工辭職,然後與第三方企業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第三方企業必須在發給員工的要約中明確規定,只有員工從原企業辭職,要約才能生效。這樣做的好處是,原企業不需要為此支付經濟補償,而第三方企業為了征得員工同意,會給員工更高的待遇。
第二種方式是企業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為此企業可以簽訂協議,約定由第三方企業承擔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
第三種方式是三方協商轉讓,約定第三方企業繼承原企業在勞動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但第三方企業可以與員工協商變更。該辦法應規定職工工齡繼續計算,原合同項下的權利應得到保障。這樣企業就不需要馬上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的合法權益也不會受到損害。
勞動合同主體發生變化的,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勞動主體發生變化,如職工所在企業合並、轉讓,不影響原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合同主體發生變更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也可以共同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