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資本:企業必須有壹定的“資本”才能經營。我國《公司法》也將股東出資達到法定最低資本作為公司設立的必要條件。《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各類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2)實收金額:實收金額是指投資者根據公司章程或合同、協議實際投入企業的各種資產的價值。
此外,需要註意的是,企業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籌集資本,可以壹次性籌集,也可以分階段籌集。分期募集時,業主最後壹次投入企業的資本必須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足。因此,在壹定時期內,企業的實收資本可能小於其註冊資本。
公司的優勢
1.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決定了投資公司的股東既能滿足投資者謀取利益的需要,又能將其承擔的風險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增加其投資積極性。
2.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社會上公開發行股票和債券,廣泛籌集資金,便於組建大型企業。
3.公司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完全分離的原則,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4.公司獨特的組織結構使得公司的資本和經營趨於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實現投資者的目標。
5.公司形式完全脫離個人色彩,是資本的永久組合。股東的個人生存安全不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所以公司存續時間長,穩定性高。我國《公司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說,我國公司法只規定了兩類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對這壹法律規定的理解存在兩種完全不同的觀點。壹種觀點認為,中國公司法不承認無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公司形式,不能創設其他公司形式。另壹種觀點認為,該條並不禁止適用《公司法》以外的法律設立其他形式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