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遷移(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申請人應向遷入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遷入手續。
企業遷入登記應提交材料:
(1)企業擬遷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申請報告;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註:企業遷入申請的內容應註明遷移原因、原地址、遷往地址、原所在管轄等。
2、申請人憑《企業遷入登記通知書》,到原登記主管機關辦理企業遷出登記。
3、原登記主管機關辦理企業遷出登記,核發《企業遷出登記通知書》,並出具遷檔函。
4、申請人憑《企業遷出登記通知書》及遷檔函到遷入登記主管機關辦理企業遷入登記。
二、企業遷入登記應提交材料
(1)《公司(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股東會決議;
(3)章程修正案;
(4)《企業變更場地調查表》;
(5)場地證明(租賃的出具租賃合同及產權證明/自有的房產出具產權證明);
(6)《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
(7)《企業遷移登記通知書》;
5、遷入登記主管機關派人至企業原登記主管機關領取企業檔案,並出具接收檔案回執。
三、收費標準
企業遷移,按變更登記收費。變更登記費每戶為100元;企業遷移同時增加註冊資本(金)的,按註冊資本(金)增加額繳納增資費,註冊資本(金)壹千萬元以內的,按增加註冊資本(金)總額的0.8‰繳納;
註冊資本(金)超過壹千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註冊資本(金)超過壹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不另收變更費。申請增發副本的,應繳納工本費每份1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_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_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