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五十條清算組的主要職責是:
(1)接管破產企業。接收破產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和留守人員的資產和有形資產原始清單,接管全部財產、賬冊、文件檔案、印章、證照及有關資料。破產宣告前成立企業監督組的,由企業監督組和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移交清算組;
(二)清理破產企業財產,編制財產清單和資產負債表,編制債權債務清單,組織破產財產的評估、拍賣和清算;
(三)追回破產企業的財產,依法對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行使財產權;
(四)管理和處分破產財產,決定是否履行合同,在清算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確認別除權、抵消權和取回權;
(五)接受委托對破產財產進行評估、拍賣等清算;
(六)依法提出並實施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
(七)提交清算報告;
(八)代表破產企業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
(九)辦理企業註銷登記等破產終止事項;
(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項。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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