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1)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壹項到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2)每年應當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經審計的上年度專項信息報告。
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總體情況、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公益慈善事業支出及管理費用情況(包括本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比例情況)等內容。首次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應當報送經審計的前兩個年度的專項信息報告。
(3)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於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占上年總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於70%。計算該支出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代替上年總收入。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於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占上年末凈資產的比例均不得低於8%。計算該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凈資產平均數代替上年末凈資產。
(4)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於10%。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於12%。
(5)具有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且免稅資格在有效期內。
(6)前兩年度未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
(7)前兩年度未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8)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為3A以上(含3A)且該評估結果在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仍在有效期內。
公益慈善事業支出、管理費用和總收入的標準和範圍,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6〕189號)關於慈善活動支出、管理費用和上年總收入的有關規定執行。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慈善法》新設立或新認定的慈善組織,在其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當年,只需要符合本條第壹項、第六項、第七項條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