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監獄法》等監管改造罪犯的法律法規;向主管部門提出監獄設置、撤銷、遷移方案的建議,編制監獄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監獄的獄政管理工作,統壹調配和組織罪犯的收押、調遣、釋放、行政考核獎懲;指導對罪犯減刑、假釋和審批暫予監外執行的刑罰執行工作;檢查指導監獄的安全防範工作;負責監獄突發性事件的預防措施和反暴亂劫獄工作。
(三)指導監獄的現代化文明建設工作,制定對罪犯進行政治、文化、技術教育改造計劃,配合各級政府做好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工作。
(四)監督指導對罪犯生活衛生的管理工作,預防各種流行疾病的發生。
(五)管理監獄業務費、事業費,監獄專項經費;審批所屬單位年度預算、決算;監督檢查所屬單位經費的使用,負責全系統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六)制定監獄場所技術裝備、警戒設施和犯人被裝計劃並做好發放工作。
(七)指導監獄產業結構調整、項目開發、技術改造,辦理投資項目和技改項目的審批手續;指導監獄生產管理和勞動安全等工作。
(八)指導監獄幹警隊伍的思想、組織、文化和紀律作風建設;負責幹警教育、警體訓練、警容風紀、警銜的日常管理;協同有關部門管理監獄系統機構編制,按幹部管理權限管理監獄領導班子,指導全系統的黨建工作。
(九)承辦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及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