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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經商辦企業中的公職人員

公職人員被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公職人員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民主黨派的黨的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依法履行公職的工作人員。或者是指具有國家公職身份或者從事公共事務的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幹部”。

公職人員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是隨著時代和國情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

公職,即公職,主要指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 * *產黨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黨的機關的職務,主要負責國家或集體的公共利益。

本國工作人員的分類具體包括: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國有公司是指財產屬於國家的公司和國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國有企業單位是指財產屬於國家並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從事科研、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新聞、廣播電視、出版等工作的單位。人民團體是指各級民主黨派、工商聯、青工婦等人民團體;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任命”是指任命和派遣。被任命從事公共服務的人,無論他以前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只要他具有法律任命的身份,就應被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察,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任免公職人員的機關和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監察機關發現任免公職人員的機關或者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不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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