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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涉嫌濫用職權罪有哪些?

1,國家工作人員,無論司法與否,利用職務之便包庇走私、套匯、投機倒把、重大盜竊、販毒、行賄等犯罪分子的。,隱瞞或者掩飾自己的犯罪事實;

2、對走私、套匯、投機倒把、重大盜竊、販毒、行賄以及前款規定的行為,負有查處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不依法處理,負有取締賣淫、嫖娼活動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為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提供便利的;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包庇明知是《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所列犯罪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的;被追究以上補充規定所列罪行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比照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包庇明知有《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所列犯罪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的;對本決定所列犯罪負有調查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

濫用權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種情況:

壹是超越權限,擅自決定或者處理沒有具體決定或者處理權限的事項;

二是玩弄職權,隨意決策或處理事項;

三是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擅自放棄該職責;

第四,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當履行職責。

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損失和非物質損失。物質損失壹般指人身傷害和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認定濫用職權罪的重要依據;無形損失是指對國家機關正常活動和聲譽的嚴重損害。確定是否存在重大損失,應當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造成的物質損失和非物質損失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並根據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範圍,確定其應承擔的責任大小。

濫用職權罪如何處罰?

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97條第1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故意超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工作人員

什麽是降職辭退?

1,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

2.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或者銷毀舉報信,或者向被舉報人泄露舉報情況的;

3.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4.違反規定阻礙執行公務或者幹擾執行公務的;

其他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7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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