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前,應當繳納車輛購置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登記時,應當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納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對納稅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核實無誤後依法辦理車輛登記。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五條應稅車輛的計稅價值乘以稅率計算。
第六條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為納稅人向銷售者實際支付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完稅價格加關稅和消費稅;
(三)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含增值稅;
(四)納稅人通過捐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按照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應稅價值,不含增值稅。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蒂希
甲方(委托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乙方(服務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相互信任、真誠合作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技術服務事宜達成壹致,特簽訂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