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關聯方,無論是從公司法還是從會計準則來看,公司股東均屬於公司的關聯方。
(1)、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公司股東屬於關聯方中的“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2)、公司法第217條有明確定義:“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擴展資料:
壹、關聯方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1、該企業的母公司。
2、該企業的子公司。
3、與該企業受同壹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4、對該企業實施***同控制的投資方。
5、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6、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7、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8、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同控制壹個企業或者對壹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9、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10、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二、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1、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2、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3、與該企業***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三、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百度百科——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