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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汙染源排汙登記回執

是環保部門對排汙單位提交的排汙登記資料進行審核後出具的證明,證明排汙單位已按環保要求完成排汙登記並申報。

首先,提交排汙登記信息

排汙單位應當按照環保部門的要求,向當地環保部門報送排汙登記信息。排汙登記信息包括單位基本信息、汙染物排放情況、汙染治理設施等。

二、環保部門審核

環保部門收到排汙登記信息後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以及是否符合環境法律法規的要求。

三、發放排汙登記回執

排汙登記資料審核通過的,環保部門出具固定汙染源排汙登記回執。收據通常包含排汙單位名稱、排汙口編號、汙染物種類、排放濃度等信息。

第四,收據的用途

排汙登記收據是排汙單位合法排汙的重要憑證,也是環保部門對排汙單位進行監管的重要依據。排汙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收據,必要時向有關部門出示。

總而言之:

《固定汙染源排汙登記回執》是環境保護部門對排汙單位提交的排汙登記資料進行審核後出具的憑證,證明排汙單位已按環保要求完成排汙登記並申報。排汙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報送排汙登記信息,並妥善保存收據備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20條規定:

國家實行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由國務院下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實施。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本單位分解落實的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19條規定:

排放列入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目錄的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依法實行排汙許可證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汙許可證的具體範圍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21條規定: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汙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取得排汙許可證後方可排放的廢水、汙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還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汙許可證應當載明排放水汙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排汙許可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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