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法律問題的相關解釋,其並未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將該行為定義為借用,即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工作,壹定程度上掛靠和借用是壹個壹概念。
《建築法》第二十六條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攪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
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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