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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的信息披露

對關聯萬交易的轉移定價進行調整,往往是稅務機關進行的,其目的在於防止企業利用轉移定價逃稅避稅,但是,轉移定價影響的不僅僅是稅收,尤其對上市公司而言,財務粉飾和轉移資金的考慮往往要超過避稅的考慮。因此,會計也應對關聯方交易的轉移定價進行充分的反映,以便信息使用者能夠正確評價企業關聯方交易及其影響,鑒別企業真正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對於關聯方交易轉移定價的會計處理有兩種思路,壹是在會計報表中用公允市價重新計量,即按照不存在關聯關系時的市場價格進行調整;二是在財務報告中詳盡披露關聯方交易的信息。由於許多交易具有不可比性,對各種交易按照公允市價重新計量幾乎是不可能的,會計作為壹個信息系統,主要是反映經濟事項,而不應重新對交易進行定價。因此,對於關聯方交易的轉移定價,比較可行的是在財務報告中詳細披露轉移定價的要素。事實上,目前國際上大多數準則制定機構和證券監管機構也是這麽做的。如加拿大,企業不但要披露關聯交易所使用的計量基礎,而且應鼓勵披露有關交易價格如何決定的信息,以幫助使用者評估該企業關聯交易的影響。對於以賬面價值計量的交易,應揭示其賬面價值與交易價值的差異。英國FRS指南也認為,理解財務報表所必要的關聯交易的其他要素,包括了對重要資產轉移金額與正常市場價格之間的差異的說明。而香港聯交所則要求發行H股的上市公司,若發生非國家政策或計劃規定的、與關聯方的交易,如控股股東向上市公司提供原材料、水電等,不單要有足夠的披露,更要公司能確認這樣的安排是否符合企業的利益。

中國1997年發布了《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準則,要求在發生關聯方交易時,應在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交易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要披露的交易要素包括:交易的金額或相應比例;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定價政策。準則《指南》對定價政策的解釋是:“指關聯方之間進行交易時確定交易價格的原則,例如,交易價格的確定是否與非關聯方價格相壹致。如果關聯方交易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征性金額的交易,也應當披露是如何進行交易的”。中國證監會《關於提高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的通知》規定,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的價格與交易對象的賬面價值或其市場通行價格存在較大差異,且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董事會應對定價依據等作出充分披露。註冊會計師在審計中應對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交易價格的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與準確性予以適當關註,並恰當地表示審計意見。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規定,報告期內發生的關聯方交易,若對於某壹關聯方,報告期內累計交易總額高於3 000萬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5%以上或占本期凈利潤的10%以上的,須披露詳細情況。如果發生的交易屬不同類型,應按以下要求分別披露:

(1)購銷商品、提供勞務發生的關聯方交易,至少應披露以下內容: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交易價格、交易金額、占同類交易金額的比例、結算方式及關聯方交易事項對公司利潤的影響。可以獲得同類交易市場價格的,應披露市場參考價格,實際交易價格與市場參考價格差異較大的,應說明原因。

(2)資產、股權轉讓關聯方交易,至少應披露:關聯交易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資產的賬面價值、評估價值、轉讓價格、結算方式及獲得的轉讓收益,轉讓價格與賬面價值或評估價值差異較大的,應說明原因。

(3)公司與關聯方(包括未納入合並範圍的子公司)存在債權、債務往來、擔保等事項的,應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對公司的影響。

(4)其他重大關聯方交易。同時規定,監事會應對關聯方交易是否公平,有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事項發表獨立意見。應該說,這些要求還是較為嚴格的。

但從實際情況來看,上市公司關聯方轉移定價的披露存在較多問題:很多公司沒有披露交易金額或定價政策,對關聯方交易定價的確定依據或未作說明,或說明的定價方式各式各樣,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往往只列示“按協議價格”、“按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優惠價”、“成本價”,沒有具體說明制定價格的方法和基礎,只有少數企業披露優惠的具體比例、成本加成比例。實際上,正常市價、批發價、合同價、協議價、計劃價格等方法,是概念模糊的提法,並未明確其與市價的關系,披露所能傳遞的信息十分有限,信息使用者往往無法對關聯交易作出判斷。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壹是上市公司在年底為了取得配股權等目的,便借助關聯交易來使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更加好看,也就是進行盈余操縱,因此,在監管不嚴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對關聯方交易的轉移定價便故意三緘其口,以掩蓋企業的真實情況。

二是部分企業擔心過分的披露會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因為轉移定價的披露會涉及到企業的成本、銷售價格等,這些往往是企業的商業秘密,壹旦為競爭對手知曉,可能造成企業的競爭逆勢,因此企業往往不願主動披露詳細的轉移價格信息。

三是目前會計準則和其他信息披露規則還很不完善,缺乏詳細的可操作性強的規定。如《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準則要求披露關聯方交易的定價政策,但是,無論是準則還是指南都缺乏具體的細節,沒有要求企業披露決定該定價政策的基本因素及其與市價的可比性,從而將模糊性帶人披露中,成為監管規範的壹個漏洞,致使壹些上市公司在具體操作中無所適從,而另壹些上市公司則據以逃避披露監管。事實上,轉移定價是關聯方交易中的核心問題,因此,關聯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尤其應側重披露轉移定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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