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或義務,無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交易是壹種獨特的交易形式,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可以在定價政策、結算方式、支付方式等方面通過內部協商選擇,具有很大的靈活性,方式和過程往往比普通的市場交易更簡單、更直接,從而節約交易成本,提高企業的運營效率和盈利能力,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1]。
②關聯交易雙方雖然法律上是平等的,但事實上是不平等的。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國有股、法人股以非流通股為主,股權集中度過高,而社會公眾股等流通股比例過小、過於分散,從而削弱了中小股東監督和約束不公平關聯交易的能力。受自私動機的誘導,關聯方往往濫用對公司的控股權,使關聯交易違反等價有償的商業條款,導致不公平、不公正的關聯交易,進而損害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3)上市公司與其母公司、兄弟公司、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涉及面廣、交易頻繁且復雜、交易金額較大,這在以往上市公司公布的年度財務報告中已有所體現[2]。如中科健(中國科健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 *銷售給關聯方的產品為1291658。向關聯方采購商品金額35,488萬元,占年度采購金額的240.438+0%。
2.存在的幾個問題?
2.1關聯方交易披露要素《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要求,在企業與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這些要素通常包括:
(1)交易金額或相應比例;②對於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要求在披露時記錄累計余額,不需要披露當期發生的金額;(3)定價政策(包括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征性金額的交易);④關聯方交易中的主要項目,如采購、銷售、應收及應付款項,應披露連續兩年的比較數據。若兩年比較數據中壹項為重大交易,另壹項為非重大交易,也應按關聯方和交易類型分別披露;⑤關聯方之間簽訂的交易協議或合同涉及當期及以後各期的,應在簽訂協議或合同的當期及以後各期披露該協議或合同的主要內容、交易總額及本次交易金額。
2.2關聯交易披露存在的問題
由於不同的上市公司對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可能有不同的理解,關聯交易披露的規模也不壹樣,導致披露的程度和質量存在壹定差距,反映和暴露出壹些問題,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點:
①關聯交易協議定價彈性大,成為部分上市公司的“利潤蓄水池”。從上市公司的實際披露來看,很多上市公司並沒有說明關聯交易定價的確定依據,或者說明各種定價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