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如何處理稅務?

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如何處理稅務?

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類型、性質和審計結果,綜合考慮相關因素,選擇相應的調整方法。關聯企業間融資資金的利息應參照正常利率水平進行調整。調整時應註意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企業與非關聯企業之間貸款業務在融資金額、幣種、期限、擔保、融資人資信、還款方式、利息計算方法等方面的可比性。對於債權人向他人借款後再借給債務人的融資業務,債權人實際支付的利息加上成本或費用和合理利潤,可以視為正常利息。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十條企業未對企業通過調價轉讓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相應賬務調整的,其關聯方取得的超過非關聯方應取得金額的部分視同股息分配,該股息不享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免征所得稅優惠待遇。其關聯方取得的所得為利息或者特許權使用費的,可以不調整扣繳所得稅。

第十壹條企業對轉讓定價調整有異議的,必須按照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先納稅,再按照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復議或訴訟,並提供價格、費用標準等相關資料。在申請復議期限內,未提供資料或者資料不充分的,稅務機關不予復議。

  • 上一篇:電子信息工程專業未來就業前景如何?
  • 下一篇:河北省農業部門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