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雖然是隨著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而產生的應用性文件,但絕不僅限於黨政幹部任職前的公示。它的應用範圍很廣,使用也相當頻繁。近年來,無論是黨政機關,還是企事業單位,在向社會或相關單位和人員公開某項信息時,為了征求公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往往會使用“公開”。公示的內容最常見的是相關人員的公示,如:黨政幹部任前公示;選拔後備幹部的公示;開展黨員宣傳;評先擇優的宣傳;學位授予公示等。公示也可以是對某個事物的公示:行業收取價格的公示;建設項目征求意見公示等。例如,根據《城市規劃法》和《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XX市規劃局於2005年6月29日在《XX日報》第二版公示了擬開工的5個項目的具體內容和說明,以征求公眾意見和建議。由此可見,雖然目前寫作教材中對“公共性”這壹體裁的介紹很少,但毫無疑問,它已經成為適用於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的常見實用文本之壹。
由於公示制度產生時間不長,我國《黨的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對應用文“公示”的語言和格式沒有明確規定,寫作界也沒有明確說法,因此在應用過程中還存在壹些問題。本文旨在關註宣傳和相關語言的選擇。
許多單位在下發公示文件時,有的根據中組部《關於推進黨政幹部任前公示制度的意見》需要向社會公示的,壹般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進行公告;在部門(單位)或者系統內公示的,可以采取公示、會議公告、張貼公告等形式。,或用“公告”或“通知”,如:2005年XX部門招聘公務員公示,XX縣擬提拔任用縣管領導幹部公示;有的根據自己對公示制度的理解使用“通知”,如:《XX市市級領導幹部提拔任用公示》;還有的直接把宣傳作為語言,比如:2005年XX大學要加的選調生名單的宣傳,關於接受XX同誌為中國準備黨員的宣傳書。有的標題只寫“宣傳”二字...目前,選擇不同語言處理宣傳事宜的現象隨處可見,這無疑導致了寫作的混亂。那麽應該用哪種語言將公示的內容公之於眾呢?
(壹)公示的內容不宜用“公告”公布。公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或法定事項的公文。從發布機關來看,公告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發布的,黨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壹般無權發布公告;從發文範圍來看,公告範圍為“海內外”,範圍較大;從文件內容來看,公告中公布的內容是“重要事項或法定事項”,是確定的;從發文目的看,公告重在告知,讓國內外知曉,公開告知;不存在咨詢和接受監督的因素。公示的發放機關沒有限制,不僅黨政機關可以發放,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也可以發放;公示範圍有選擇性,僅限於與公示內容相關的單位和人員,範圍較小;公示內容只是對擬公示對象情況的客觀介紹,擬公示事項仍未定;公示的目的不僅僅是公開告知某壹事項,更重要的是征詢相關人員的意見,接受群眾的監督,以便根據情況進行調整或變更。因此,以公告的形式發布公示的內容顯然是不合適的。
(二)公示的內容不宜用“公告”公布的。通知是壹種公文,通知的事項是通過壹定的程序確定的。雖然在《我國黨的機關公文處理規定》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明確規定:通知具有任免人員的適用內容,以通知形式任免人員是既定事實;而要公示的事項具有不確定性,不僅需要相關人員在特定範圍內知曉,更重要的是要廣泛征求意見,以便上級部門做出結論。會給人“此事已成定局”的感覺,容易產生誤解。這不是公示的目的,所以用通知的方式公布公示事項值得商榷。
(三)公示內容不宜以“公告”發布的。通告適用於社會各相關方應遵守或知曉的事項的公告。就眾所周知的事項而言,通知和公示具有公示的特征,但通知有時在壹定範圍內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公示是在公示的基礎上征求意見和接受監督,不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因此,不宜以“通知”的方式發布公示的內容。
正因如此,筆者認為,政治制度改革者的產物——公示,應該是壹種獨立的語言,其功能是現有公文中任何其他語言所不能替代的。
在日常工作中,不僅存在以公告、通知、通告等方式發布宣傳內容的現象。,還包括公布某些具有強制性和約束性的事項的情況。如2006年6月16日XX日報刊登的XX市戶外廣告改造項目部發布的公告:
花園路、中原路戶外廣告拆除整治宣傳花園路、中原路戶外廣告設置單位:
根據1999年12月15日第10號文件精神。XX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5]44號文及《XX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施規劃》要求,市戶外廣告整治項目部於6月2日向花園路(金水路至北三環)、中原路(福壽街至西三環)所有戶外廣告設置單位發出《詢問通知書》,根據項目部安排,自6月6544,現將花園路、中原路的無證戶外廣告和計劃拆除的戶外廣告進行公示。自公布之日起7日內,成立單位按照整治要求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項目部將依法組織強制拆除。
從內容上看,公示的目的是告知花園路、中原路的無證戶外廣告和計劃拆除的戶外廣告,並提出明確的要求和措施。也就是說,花園路、中原路的無證戶外廣告和計劃拆除的戶外廣告的拆除改造,已經由相關部門決定,並明確告知自行拆除的時間和不實施的後果。它們的內容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所以應該用通知或通告來代替公示。
在公文寫作中,有些單位用兩種不同的語言發布同壹性質的東西。比如2006年9月26日,《XX商報》B06版刊登了壹則題為《資產處置公告》的公告,署名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XX辦事處。在本報B09版刊登了壹則公告,題為《關於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XX辦事處資產處置的公告》。從兩個公文的標題來看,其內容都是關於資產處置的,只不過壹個標題由理由和語言組成,另壹個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理由和語言組成。從兩份公文的正文來看,除附表中有債務人的名字外,其他基本內容大同小異,但壹份是“公示”,壹份是“公告”,而且同壹個單位同壹天在同壹份報紙上刊登,實在令人費解。
之所以會出現上述情況,是因為筆者只註意到了公示與公告、通知與公告的壹致性,而忽略了它們的差異性,容易將公示與公告、公告、公告混淆。筆者認為,公示具有公開性、告知性、民主性和監督性的特征,在公開性和告知性上具有與公告、通知、通告相同的壹面,但公告、通知、通告不具有民主性和監督性的特征,也就是說,沒有適用於咨詢和監督的內容,所以公示的內容不應以公告、通知、通告的方式發布,而應以公告、通告的方式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