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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單壹來源采購,給妳整理了5大誤區

誤區1:僅有唯壹供應商能夠提供才是單壹來源采購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壹條規定了單壹來源采購方式的三種適用情形:壹是只能從唯壹供應商處采購的;二是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三是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壹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的。

上述三種情形可以簡稱為“來源唯壹”、“緊急需求”和“追加訂單”。真正只有唯壹供應商能夠提供相應標的物的,只有第壹種情形。在第二、第三種適用情形中,市場上有很多供應商可以提供相應的貨物或服務,只是出於壹些客觀條件的限制,更適合從某壹特定供應商處采購。

誤區2:采用單壹來源采購方式都必須報批

財政部74號令第三條規定,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或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或單壹來源采購方式進行采購。此處的“可以”,意即法律賦予了采購人自由選擇采購方式的權利,而無需向采購監管部門報批。

結合《政府采購法》機器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對於上述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如采購人認為其符合單壹來源采購方式的法定適用情形的,可以自行決定采用單壹來源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無需報批。

誤區3:單壹來源項目都必須經過公示前置程序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壹條第壹項規定情形,只能從唯壹供應商處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將采購項目信息和唯壹供應商名稱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這壹規定意味著只有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壹條第壹項規定情形,即屬於"來源唯壹"情形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才需要在采購活動開始之前進行采購方式公示。反之,如屬於"緊急需求"和"追加訂單"情形,或雖屬於"來源唯壹"情形但采購預算金額未達到公開招標標準的,法律未要求前置公示。

誤區4:單壹來源采購必須組建評審小組

財政部74號令第七條規定針對競爭性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的組建作了相應規定,但該法條未要求單壹來源采購項目應當組建評審小組。該辦法第四十壹條規定:"采用單壹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並保證采購項目質量。"。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發現,法律未要求單壹來源采購項目必須組建評審小組。

誤區5:協商談判時采購人無法掌握主動

壹般認為,在單壹來源采購項目中,由於協商談判的對象為特定的供應商,因此定價權往往受制於該供應商,如何在單壹來源采購中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並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壹直是困擾采購人的重大難題。。"。

實際上,這壹難題也有相應的破解之道。在協商談判過程中,對於"來源唯壹"采購項目而言,采購人應事先做好市場調研,設法了解該供應商向其他客戶提供同類產品或服務的售價,或采用成本測算法確定價格底線。。"。

對"緊急需求"、"追加訂單"等"假性單壹"采購項目,則壹般不進行價格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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