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的歷史演變
典當業是人類最古老的行業之壹,堪稱現代金融業的鼻祖,抵押銀行的前身。中國是世界上最早出現典當活動和形成典當業的國家之壹。據考證,我國典當業最早萌芽於兩漢,始於南朝佛寺的壽庫,興盛於唐五代,確立於南北朝,興盛於明清,衰落於清末民初,20世紀50年代被取締,但在當代改革開放中復興,經歷了1600多年的歷史沈浮。1978十壹屆三中全會後典當行恢復營業。1995公安部發布《典當行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26號)。1996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典當行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由公安部監管典當業。2000年後,為適應金融體制改革的要求,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將典當行作為特殊工商企業移交原國家經貿委集中管理。2001年8月,原國家經貿委根據典當業發展情況,制定頒布了《典當行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22號)。2003年機構改革後,典當業監管由商務部負責。清代,典當業從城市延伸到農村,成為遍布全國的重要借貸組織。康熙的時候,根據稅務數據,中國的典當至少有兩萬人。乾隆在北京的時候,北京內外官民開的典當行就有六七百家。鴉片戰爭後,由於城鄉民生日益貧困,典當業分為典當、典當、質押、典當、典當等不同層次。最大的是典當行,資本多,贖回期長,利息輕。它接受不動產和動產作為抵押,抵押金額沒有限制。典當行只接受動產抵押,且有給付金額限制;再次是品質店(山西安徽叫品質,廣東福建叫壓榨);典當行最小,贖回期最短,利息最高。由於清政府征收的稅收和捐贈的數量不斷增加,分攤額根據商業規模的大小而有所不同。為了減輕負擔,擺脫典當行的限制,後來商人又設立了新的典當,稱之為質行或典當行,原有的壹些典當又改名為當鋪,界限很難分清。此外,還有壹種所謂“代當”,又稱“代穗”或“接典”,多設在鄉鎮,如大典當的分支,稱為“本代”;與典當行簽訂合同經營質押代理業務,稱為“客戶代理”。卒
借款人去典當行借款,主要是為了滿足家庭生活的燃眉之急,也有用於個體小生產者的小規模經營或農民的生產。借錢時,必須先送去實物驗貨作為質押,典當行會交“當票”,上面會註明物品和抵押物的價格,作為典當行到期贖回抵押物的憑證。為了讓外人認不出來,用特殊字體寫當票。東西是新衣服的時候,壹定要寫成舊衣服,或者標明“破爛”;照常寫銅鉛換金銀;對於器皿,用“廢”字。根據抵押物的性質和典當行的規模,各地的貸款期限、貸款金額和利息水平各不相同。期限壹般從六個月到兩年不等。大部分貸款金額是抵押品價值的50%左右。如果到期無法贖回,則成為“死卒”,抵押物被典當行沒收。按照清朝官方規定,典當利息每月不得超過三分,但實際上大大超過了,利息要按月計算。再過幾天,加上壹月的利息。典當行在收錢、付款的同時,也以所謂“輕出重入”或“折價出滿入”的方式盤剝典當行。出借現金只按94折、95折甚至10折支付,戶贖回時必須全額支付,利息按全成本計算;此外,還有各種附加費用。而且抵押物價值越小,贖回期越短,利息最高,所以貧困勞動人民也是最受剝削的。鄉鎮典當行也以糧食糧食為資本或與大囤戶勾結,進行糧食借貸、交易等投機操縱活動,農民要承擔實物損失和進出口差價。典當業的殘酷剝削引起了廣大人民的反抗。雖然政府對典當行進行保護和扶持,但哄搶、焚燒典當行等事件仍時有發生。早期典當業多為獨資,資本從幾千到幾萬不等,幾乎為山西、
陜商(俗稱陜山幫)和徽商。封建官員和貴族官僚也視其為流動資本的有利場所。內政部在北京開設了十幾家官方典當行,地方政府也通過官員設立了自己的典當行。國庫和地方國庫往往會撥出壹部分官方資金給經銷商賺取利息,稱為生息銀,利率大概在百分之七十八到壹分。大官僚、大商人投資典當牟利的現象屢見不鮮。康熙朝刑部尚書徐幹曾將此銀交與布商陳經營典當;乾隆朝大學士小沈陽,擁有七十五家典當行;光緒年間,買辦大商胡有二十余家典當行,分省經營。典當行體現了官僚、地主、商人三位壹體的高利貸資本活動。官方資金連本帶利的存款,壹度是這種高利貸活動的強大支柱;壹般典當商還可以發行自己的銀行券和鈔票作為信用工具,所以他們的貸款額(俗稱“架子資本”)遠遠超過自己的資本。後來官行開業,行與行的業務發展,官存減少。在銀行和銀行的支持下,原來的典當行和典當行逐漸衰落。光緒十四年(1888),京外各省典當約7000人,比前期少了不少。1912年,中國註冊典當數量減少至4000余家。典當行的數量不斷增加,經營重點也逐漸從城市轉移到鄉鎮。
現代國家的典當行管理
目前註冊典當行管理非常嚴格,需要經過商務部審批,由商務部審批並頒發典當業務許可證。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在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典當行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應當在1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從事產權質押典當業務的,最低註冊資本為10萬元人民幣。典當行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股東實繳貨幣資本,不包括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典當行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安全制度:
(a)檢查文件(照片)的接收、更新和贖回系統;
(二)典當檢驗保管制度;
(三)通緝調查核實制度;
(4)可疑報告制度;
(五)配備保安人員制度。
典當行的建築和經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消防規定,並具備下列安全防範措施:
(壹)在營業場所設置錄像設備(錄像資料至少保存2個月);
(二)營業櫃臺配備防護設施;
(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儲存倉庫和保險櫃(櫃、倉);
(4)設置報警裝置;
(五)門窗設置防護設施;
(六)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具備下列條件的典當行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壹)從事典當業務三年以上,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05萬元人民幣;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三)最近兩年無違法經營記錄。
典當行應當向每個分支機構撥付不少於500萬元的營運資金。典當行每個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該典當行註冊資本的50%。
與銀行貸款相比,典當貸款:
1)在經營方式上,典當更加靈活多樣。原則上貴重物品或產權可以典當;
2)典當貸款手續簡單快捷,壹般幾分鐘到三五天不等;
3)貸款用途不同。典當貸款多用於救急,銀行貸款多用於生產或消費。
4)典當時間壹般較短,5天到6個月不等;
5)典當除利息外,壹般按典當的壹定比例收取綜合費用。
什麽可以典當?
原則上只要來源合法,產權清晰,有價值的物品或產權依法可以典當,但不同典當行開展的具體業務不壹樣。壹般來說,房地產、股票、公司債券、存單、車輛、金銀飾品、珠寶鉆石、電子產品、鐘表、相機、大宗物資等。可以典當。與人們通常想象中的舊典當行不同,現代典當行壹般不接受舊衣服。壹般來說,生物是不典當的。典當綜合費和典當利息呢?
典當是壹種融資行為,需要有償使用。典當行壹般對典當收取綜合費用和利息。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典當的4、5%,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典當的3、0%。綜合費在典當時代扣,典當利息壹般同期上浮30%。具體收費和利息標準會根據不同典當行、不同業務類型有所不同,客戶以典當行公告為準。如何辦理典當手續?
它的基本過程可以簡單地概括為三個部分:交、收、存。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1.典當行應當向典當行交付有效憑證。
2.典當行接受典當鑒定。
3.雙方同意對價格、典當金額、典當期限進行評估,確認法定利率標準。
4.典當行應當保留典當行的典當憑證。
5.典當行向典當行發行典當品,向典當行發行典當品。
需要註意的是,不同的典當業務需要提供證書和辦理不同的手續:
1,民品:身份證原件,最好有發票,可適當提高現價。
2.房產:戶主身份證、戶口本、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等。實地查看房產很有必要。
3.股票:本人身份證和深滬股東賬戶卡壹般都是合約監控。
4.車輛:本人身份證及相關汽車證件。
5.材料:本人身份證及相關財產證明。
註:民用產品為金銀飾品、珠寶鉆石、電子產品、鐘表、照相機等。
典當期有什麽規則?
根據《典當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典當時間最短為5天,不足5天的按5天計算,最長為6個月。典當到期後,客戶可以選擇在5日內贖回,也可以根據自身需求選擇續保。
什麽是絕對?如何處理被絕對拒絕的事情?
典當期滿或者續當期滿後,典當行應當在5日內贖回或者續當,預計不贖回或者續當是絕對必要的。典當後,如果典當物的評估價值低於3萬元,典當行可以自費變賣或折價。典當財產價值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也可以由典當行在雙方事先約定後進行拍賣。拍賣收入扣除拍賣費和典當行的本金和利息後,剩余部分返還典當行,不足部分向典當行追償。
典當行業概況分析
典當是指典當人將其動產和財產權利作為典當物質押或者將其不動產作為典當物抵押給典當行,支付壹定比例的費用,取得典當行,並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典當行利息、償還典當行和贖回典當行的行為。隨著市場經濟和金融業的發展,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日益突出,古老的典當行業以嶄新的面貌重新崛起,發展勢頭良好。1987 12,在從中國大陸消失30多年後,新中國第壹家典當行——成都華茂典當服務行首次成立。此後,典當行的設立席卷全國。因為當時申請成立典當行非常容易:只要任何壹個政府部門批準,就可以在工商局完成企業註冊,所以幾年後,全國的典當
行數猛增到3000多。
中國是金字塔型社會,低收入者最多,中等收入者次之,高收入者很少。目前典當的主要客戶群體是中小企業主,新三項主要是房產、車輛、股票、機器設備,其次是金飾、手飾。典當金額從幾百萬到幾百萬元不等,其中幾萬到幾十萬占大多數。2006年,全國典當業形勢良好。典當行總數增加,規模擴大。截至2006年底,全國共有典當行2494家,註冊資本總額246億元。2006年,2,052家典當行的營業總額達到960億元,比上年增長40%。截至2006年底,* * *全國共有134家分支機構,初步形成了壹批服務特色鮮明、專業分工、連鎖經營、管理創新的品牌典當行。典當業的發展與區域經濟發展和民營經濟活躍程度密切相關。浙江、江蘇、山東等經濟大省的典當資金周轉周期和總量都遠好於同等資金規模的內地省份。2007年上半年,中國典當業繼續平穩快速發展。已開業的2342家典當行總資產862億元,同比增長12.7%;上半年典當總額446543.8+億元,同比增長31%;典當余額254億元,同比下降7.7%;利息收入30.7億元,同比增長14%;上繳稅金3.9億元,同比增長1.6倍;行業從業人員21,000人,同比增長40%。分地區看,東部地區典當行1239家,典當總額354.9億元,占全國典當總額的81%,其中動產質押典當比例比全國高兩個百分點。從業務構成來看,動產質押典當金額為6543.8+008.3億元,占典當總額的24.7%;房產抵押典當金額236億,占典當總額的53.6%;產權質押典當金額占總典當金額的265,438+0.7%。從經營對象來看,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成為典當行業的主要服務對象。共為全國中小企業提供典當3.8萬筆,同比增長18%,典當金額222億元;向居民提供典當服務99萬人次,同比增長8%,涉及典當金額6543.8+099億元。總的來說,典當市場的發展空間還是很看好的。近年來,世界各國和地區典當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典當業務主體、典當交易量和典當金額不斷增加。同時,典當作為壹種新型的融資方式,是壹種特殊的融資方式,具有模式靈活、對中小企業幾乎零信用要求、配套服務全面等三個明顯特點。因此,其發展前景十分看好。
典當接受範圍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批準,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壹)動產抵押;
(二)產權質押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抵押業務(不含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項目);
(四)限售商品;
(五)鑒定、評估和咨詢服務;
(六)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第二十六條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a)非必需品的銷售以及舊貨的購買和寄售;
(二)動產抵押業務;
(三)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四)發放信用貸款;
(五)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典當行不得接受下列財產:
(壹)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贓物和來歷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槍支、彈藥、軍警標誌、制式服裝和裝備;
(五)國家機關的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產;
(六)國家機關頒發的除職稱證書以外的證件和有效身份證件;
(七)住戶無所有權或未能依法取得財產處置權時;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產。
必需品
(壹)關於典當立法管理的爭議據說,中國的典當業起源於南朝,經過壹千六百多年的風風雨雨,又重新發展起來。然而,自四川成都華茂典當行的成立標誌著典當業在中國的復興以來,典當業是否應該統壹立法壹直伴隨著爭議。新中國成立後,典當業壹度被取締,不再需要通過專門立法來規範典當業。對於民間仍然存在的壹些典當行為,應該跟隨政策和司法解釋進行調整。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1987第58條和《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意見(試行)》第120條都肯定了典權制度。典當業重新興起後,如何通過立法對典當業進行監管,壹直眾說紛紜。政府方面,典當行最初被視為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實行嚴格的管理政策。2000年6月,國家經貿委接手典當業監管,宣布“取消典當行金融機構資格”。作為特殊的工商企業,放寬了典當行的市場準入條件,允許典當行從事動產和物權業務。2003年7月,國家經貿委撤銷,商務部成立後負責典當行業監管。行業主管部門的頻繁更叠,典當企業的角色定位從“金融機構”到“特殊工商企業”再到“更特殊工商企業”的轉變,既是機構改革的需要,也主要反映出政府管理層對典當行業的性質還沒有達成穩定的認識。在法學界,對典當業的立法形式壹直存在兩種意見。壹個是在《物權法》“質押章”中增加“商事質量”壹節。二是制定典當商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辦公室於2002年6月5438日+2月65438日+7月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沒有關於營業質權的規定。2005年2月,商務部和公安部聯合頒布了《典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了克服典當管理規範效力不足的缺陷,在梁慧星教授和王黎明教授起草的《物權法(草案)》中專門設置了營業質權。如果通過這壹規定,短期內不可能出臺典當行業專門立法。但是,對於“營業質權”的相關規定能否涵蓋實踐中的“典當”行為,法學界也存在不同看法。在《物權法草案》的四次審議中,關於“典權”的規定兩次寫入,兩次刪除,可見立法機關和法學界關於典當的立法爭議確實很大。正是政府和法律界對典當業的不確定性,導致典當業壹直沒有在法律的高度得到調整。當典當業務與上遊的銀行擔保業務和下遊的寄售業務發生糾紛時,很多正常的典當公司也因為現有措施的無效而成為法律管轄的飛地,壹些新的業務如股票質量的處置也沒有法律依據。
(2)措施的水平和有效性低。我國典當行業雖然得到了快速恢復和發展,但由於管理規範水平低、效力低,還不能滿足現實需要。《辦法》從法律層級和效力上屬於行政法規,低於法律法規。這在立法管理上至少產生了兩個不利於典當業發展的後果。第壹,不能阻止國務院其他部門和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相關規定,會導致部門多頭管理的混亂。二是當國務院其他部門和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相關規定與《辦法》不壹致時,效力是按照規範制定機關的級別確定,還是按照規範頒布的時間確定,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導致企業在依法經營時無所適從。這就是現實。由於沒有統壹權威的國家立法,雖然《辦法》對典當行的性質、主管部門、設立、變更、終止的程序、業務範圍、經營方式、處罰等進行了全面規定,但在具體執行中,尤其是進入法院訴訟程序時,其依據會有所不同。由於相關行政部門的行業規定與各省市地方立法規定的原則不同,典當行業經營發展中的糾紛增多,部分典當行的效力只能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或主管部門的“批復”予以肯定。比如199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戴文林、戴訴高學孔房屋典當糾紛如何處理的批復》、1996《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房屋抵押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關於“不禁止房屋抵押貸款業務”的批復》等等。這種權宜之計的管理方式降低了企業管理的效率,嚴重影響了企業的可持續經營。
(3)《辦法》的壹些重要規範過於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辦法》的壹些重要規範過於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雖然《辦法》允許典當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但《辦法》並未明確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辦法》第五十三條壹般規定,典當物屬於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扣押,並按此時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但什麽是“國家有關規定”並不明確,實踐中無法操作。對典當商的損害賠償沒有詳細的規定。在實踐中,只能依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大大降低了《辦法》作為特別法的作用。根據《辦法》規定,典當行應當在房產、汽車絕對無法取得的情況下,辦理登記過戶手續。但在典當實踐中,典當人往往拒不履行義務,原因在於《辦法》與公安部門車輛登記管理規定缺乏上位法的銜接。此時,如果典當行單方面辦理過戶手續,通常會被有關部門依法駁回。《辦法》中還有很多這樣的規範過於抽象,不便於操作。與其通過權力有限的部門制定具有高度有效性的詳細實施細則,不如制定壹部權威的商事守則來解決這些問題。此外,通過制定典當法,也可以為典當人提供更有保障的權利救濟渠道。比如,當正常的典當行遇到相關部門的法律拒絕、阻撓和消極不作為時,典當行可以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利益。
(四)與典當業相關的主要法律規範之間存在沖突。調整我國典當業的法律規範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中關於質量的規定、商務部和公安部聯合頒布的《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關於公司設立和經營的規定。由於國務院“多重政策”,這些規範沒有很好地銜接或相互沖突,從而影響了典當行業的健康運行。其中,《辦法》與《擔保法》的沖突是理論和實踐中最為關鍵的沖突。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質權屬於營業質權的壹種,流動協議無效。根據《辦法》規定,典當不僅是壹種業務質押,出質人還可以獲得不動產抵押,質權人可以獲得融資,說明典當行因典當行而享有抵押權。這種情況下,典當公司應該適用《擔保法》還是《辦法》?從法律效力層面來看,前者無疑比後者更有效,但從壹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來看,後者應該優先於前者,所以典當商無所適從。
編輯本段的緊迫性
從典當行業的業務創新來看,壹些業務已經脫離了《辦法》等法律規範的監管範圍,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典當法,提高典當管理的立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