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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未經登記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罰則問題

首先,分公司的性質: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屬於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需要辦理工商登記。

第二,根據《公司法》第211條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80條所規定的"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是指未經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擅自使用分公司名義,既包括無任何營業執照而冒用分公司名義從事經營,也包括已依法領取除分公司營業執照之外的其他營業執照卻冒用分公司名義從事經營。

綜上,為登記與冒用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未登記的必然導致冒用,所以,應當認定為為登記較為合理。

第三,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壹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八十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為《條例》是《公司法》的實施細則,所以處罰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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