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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快煤礦企業兼並重組的幾點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保護和合理開發煤炭資源,淘汰落後產能,調整優化煤炭產業結構,提高煤炭生產集約化程度和生產力水平,促進煤炭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發展改革委現就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並重組提出以下意見:

壹、充分認識加快煤礦企業兼並重組的重要意義。

煤炭是我國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業原料,煤炭產業的健康發展關系到國家能源安全和經濟安全。近年來,國家出臺了壹系列促進煤炭行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煤礦企業改革發展取得明顯成效,安全生產形勢明顯好轉,煤炭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大幅提高。但是,煤炭工業長期粗放發展積累的矛盾依然突出。我國煤礦企業多達1.1.2萬家,年均生產能力不足30萬噸,產業集中度低,技術落後,煤炭資源回收率低,資源浪費和環境汙染嚴重。壹些地區煤炭勘查開發秩序混亂,生產安全事故頻發,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加快煤礦企業兼並重組,是規範煤炭開發秩序、保護和集約開發煤炭資源、保障可靠能源供應的必然要求。也是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推進煤礦企業兼並重組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煤炭工業發展方式的壹項重要任務,進壹步增強緊迫感、責任感和主動性,正確處理局部與全局、當前與長遠的關系,切實把煤礦企業兼並重組工作落到實處。

二、推進煤礦企業兼並重組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1)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集約、清潔、可持續發展,加快煤礦企業兼並重組,淘汰落後產能,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煤炭生產集約化、安全生產和科技水平,有序開發利用煤炭資源,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保障國家能源安全。

(2)基本原則。堅持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政策引導和政府推動相結合,發展先進生產力與淘汰落後生產力相結合,統壹規劃與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相結合,依法經營與體制機制創新相結合,減少煤炭開發主體與維護企業職工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相結合。

(3)主要目標。通過兼並重組,我國煤礦企業特別是小煤礦數量大幅減少,形成了壹批年產5000萬噸以上的特大型煤礦企業集團,煤礦企業年均生產能力提高到80萬噸以上,特大型煤礦企業集團煤炭產量達到全國總產量的50%以上。煤礦技術裝備水平明顯提高,安全生產條件明顯改善,煤炭資源回收率明顯提高,環境保護和治理得到加強,煤炭開發秩序進壹步規範,形成了以股份制為主要形式、多種所有制並存的開采格局。

三、煤礦企業兼並重組的主要任務和要求

(1)統壹規劃,整體推進。各產煤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最大限度減少開發主體的要求,協調關閉整頓、資源整合和兼並重組的關系,根據本地煤炭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科學制定本省(區、市)煤礦企業兼並重組總體方案, 在與礦區總體規劃相銜接的基礎上,制定礦區兼並重組方案,確定兼並重組主體企業,並認真組織實施。 山西、內蒙古、河南、陜西等重點產煤省(區)要堅決淘汰落後小煤礦,大力提高煤炭產業集中度,推進煤炭資源連片開發。黑龍江、湖南、四川、貴州、雲南等省份要加大兼並重組力度,切實減少煤礦企業數量。礦區兼並重組方案和兼並重組主體企業名單應報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和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2)積極探索煤礦企業兼並重組的有效途徑。按照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依法整合資源、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行政幹預的原則,支持符合條件的國有和民營煤礦企業成為兼並重組主體,鼓勵各種所有制煤礦企業和電力、冶金、化工等行業企業參與以產權為紐帶、以股份制為主要形式的兼並重組,鼓勵在被兼並煤礦企業註冊地設立子公司。支持具有經濟、技術和管理優勢的企業兼並重組落後企業,支持優勢企業開展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兼並重組,鼓勵優勢企業強強聯合,鼓勵煤電運壹體化經營,實現規模化、集約化發展,努力培育壹批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

(3)維護企業與社會的和諧穩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職工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參與兼並重組的主體企業要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履行企業改制民主程序,制定切實可行的職工安置方案,落實安置資金,積極穩妥解決職工勞動關系、社會保險關系、企業拖欠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問題,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要妥善安置被兼並煤礦企業職工,在改擴建、新建煤礦等項目中優先安排被兼並煤礦企業分流人員。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妥善處理債權債務關系,落實償還責任,確保債權人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四、推進煤礦企業兼並重組的政策措施

(1)科學配置煤炭資源。對未開發的煤田,按照壹個礦區原則上由壹個主體開發的要求,科學合理劃分礦區外大範圍,制定礦區總體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將礦區礦業權依法出讓給具備辦煤礦條件的企業。對已設定礦業權的礦區,鼓勵優勢企業整合毗鄰地區礦產資源,符合條件的相關礦業權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可協議出讓。

(2)加強財稅政策支持。對兼並重組企業的煤礦安全改造和技術改造項目,優先安排財政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對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入、土地和房屋權屬轉移等給予稅收優惠。涉及企業兼並重組的,具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幹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執行。在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各地區可根據企業資產規模、盈利能力等因素,簽訂企業兼並重組後的財稅利益分享協議,促進煤礦企業享受兼並重組成果。

(3)拓寬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兼並重組主體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支持兼並重組主體企業通過發行債券、股權轉讓等融資方式籌集發展資金。各類金融機構要按照安全、合規、自主的原則,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條件的煤礦企業兼並重組項目,積極提供相應的信貸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務。

(四)支持企業提高生產力水平。對兼並重組小煤礦達到壹定數量和規模的大中型煤礦企業,優先規劃審批其新建煤礦、煤礦改擴建、坑口電站和綜合利用電站、煤炭加工改造項目,支持兼並重組煤礦采掘機械化改造。根據被兼並煤礦企業2007年至2009年年均國外鐵路煤炭運輸量,對被兼並主體企業增加年度鐵路運輸能力,優先安排被兼並企業煤炭運輸。

(5)加快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各產煤省(區、市)人民政府要進壹步落實企業辦社會職能分離的相關政策,加大工作力度,積極籌措資金,加快推進煤礦企業辦社會職能分離,力爭2012年底前完成國有煤礦企業辦社會職能分離。

(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兼並重組主體企業要切實擔負起被兼並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管理,加大投入,加快淘汰落後技術裝備,采用安全可靠、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進壹步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確保煤礦安全平穩生產。被兼並煤礦企業要認真做好幹部職工的思想工作,加強資產和生產經營權移交前的安全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加強安全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兼並重組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為兼並重組創造安全穩定的環境。

五、加強對煤礦企業兼並重組的領導。

(1)加強組織領導。發展改革委要會同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稅務總局、安全監管總局、能源局、煤礦安全監察局等有關部門,盡快出臺相關配套措施,加強對各產煤省(區、市)煤礦企業兼並重組的監督檢查。煤炭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要積極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兼並重組的宣傳、推介和咨詢工作。各產煤省(區、市)人民政府要科學制定工作方案,認真編制和實施兼並重組總體方案和礦區兼並重組方案,及時解決兼並重組中出現的問題,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切實維護煤礦企業職工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確保兼並重組平穩有序進行。

(2)做好宣傳。產煤省(區、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各種宣傳活動,宣傳我國能源形勢,宣傳加快煤礦企業兼並重組的意義和政策措施,宣傳介紹煤礦企業的先進經驗和工作成果,曝光浪費和破壞煤炭資源的典型案例,為煤礦企業兼並重組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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