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規劃是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利用的指導性文件,是依法審批、監督和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重要依據。為加強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利用的宏觀調控,促進礦產資源的綜合管理職能,推進規劃的規範化和制度化,充分發揮規劃在宏觀調控、政府管理和資源配置中的作用,現提出以下意見:
壹是建立和完善礦產資源規劃體系
(1)建立四級三級礦產資源規劃體系。礦產資源規劃是加強宏觀調控,發揮市場配置礦產資源基礎性作用的重要前提。也是體現國家產業政策、落實礦業權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具有法律效力。
礦產資源規劃按行政級別分為國家規劃、省(區、市)規劃、市(區、市)規劃和縣規劃;根據規劃對象和功能類別,分為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礦產資源規劃應當自上而下編制,下級規劃應當以上級規劃為依據,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應當以總體規劃為依據。縣級總體規劃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進行編制。
(2)明確各類礦產資源規劃的定位。礦產資源規劃是國家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總體規劃是礦產資源規劃體系的核心。省、市、縣三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都是礦產資源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實施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重要環節。
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是以壹個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利用的全部活動為基礎的規劃。《總體規劃》具有綱領性、政策性、綜合性和可實施性,其主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編制和實施本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和下級總體規劃,以及制定相關政策和年度計劃的依據。其他規劃應當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礦產資源專項規劃是針對特定領域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活動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延伸和細化。礦產資源區域規劃是以特定區域全部或重要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利用活動為基礎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區域的進壹步細化和實施。
(3)強化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作用。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是根據法律法規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在空間和時間上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和利用進行的總體規劃和安排。主要任務包括:落實科學發展觀,部署非營利性地質調查評價和重要礦產勘查,引導和促進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有序發展,調控礦產資源開發總量,調整優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結構和布局,合理劃定規劃區劃,科學設置勘查開采的規劃準入條件和最低開采規模指標,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水平,推進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實施礦產保護和儲備,發展礦山。
國家總體規劃應當貫徹國家戰略意圖,突出戰略性、宏觀性和政策性,解決礦產資源發展戰略中的重大問題。省、市、縣總體規劃是上級礦產資源規劃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落實和體現。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資源環境特點,分解落實上級規劃的內容和布局方案,統籌規劃法律法規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委托的礦產開發利用和保護活動。省級規劃要強調指導性和實施性,市縣規劃要強調可操作性。
(四)有計劃地推進礦產資源專項規劃。對重要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利用領域,可以根據需要制定礦產資源專項規劃。主要包括: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和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礦區土地復墾、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地下水資源監測與保護、石油、天然氣、煤炭、鐵、銅、鋁、鉀鹽、鎢、錫等重要礦種或優勢礦種的勘查、開發和保護、總體規劃確定的重大任務和項目以及法律法規、國務院和省人。礦產資源專項規劃以國家和省專項規劃為基礎。
礦產資源專項規劃是總體規劃中重點問題和關鍵問題的具體化,是保證總體規劃目標實現的重要措施之壹。專項規劃要突出重點,針對性強,制定可操作的實施方案和政策措施,註重實效。
(5)做好礦產資源區域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密切相關的地區,以及總體規劃確定的重點開發或者保護區域,應當根據需要編制礦產資源區域規劃。跨行政區礦產資源規劃通過區域礦產資源開發戰略、開發重點、開發布局和開發政策,提出區域礦產資源調控的目標和任務。重要礦區(礦區、礦集區、礦產資源基地和國家規劃礦區)礦產資源規劃對規劃區內全部或重要礦產資源勘查利用的規模、數量、時序、空間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進行統籌安排,科學劃分勘查區塊和開采區塊,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和治理礦山環境,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區域規劃應更加註重特定區域的空間布局,體現特色,解決資源勘查、合理開發利用和環境保護的協調問題。
二、規範礦產資源規劃和審批
(六)實施礦產資源規劃的統壹協調和歸口管理。各級各類礦產資源規劃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的指導下進行,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按照決策、實施、監督相協調的要求,對礦產資源規劃實行統壹協調和集中管理,維護礦產資源規劃的權威性和完整性。國土資源部門的規劃管理機構負責規劃的綜合協調和歸口管理,相關專業管理機構協同工作,全面推進礦產資源規劃工作。規劃管理機構應制定年度規劃計劃,經批準後實施。
(七)做好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工作。嚴格按照礦產資源規劃的有關管理辦法,做好規劃工作。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由國土資源部組織編制。省、市、縣級總體規劃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編制。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可以根據本地資源特點和管理需要,有計劃地組織編制相關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不斷完善規劃體系。要遵循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相關規劃相協調的原則,做好規劃銜接,避免規劃之間出現矛盾。
做好規劃的前期工作,規劃應在基礎調查、信息收集、情況分析和專題研究的基礎上編制。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建立健全規劃中的公眾參與制度。實行規劃專家論證制度,組建由不同領域專家組成的專家委員會,對規劃進行深入論證。
(八)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審批管理。規範礦產資源規劃審批。國務院批準的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由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委負責審批;市、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審批。關系全局、需要國土資源部或中央投資審批的礦產資源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由國土資源部負責審批,其他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可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國土資源部門的規劃管理機構應當做好規劃審批的組織協調工作。為規範審批程序和事項,規劃草案報送審批時,應按要求附有規劃說明、論證報告及其他相關材料。規劃經批準後,應當及時公布實施,總體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公布實施。
三、加強礦產資源規劃的實施和管理
(九)落實礦產資源規劃實施責任制。要嚴格按照礦產資源規劃的要求,強化實施措施,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強化礦產資源規劃意識,認真履行職能,完善規劃實施管理機制,建立規劃編制、審批和實施領導責任制,規範各級規劃編制、審批、實施和監督程序。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負責組織本級礦產資源規劃的實施,並對下級礦產資源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十)建立健全礦產資源規劃審查制度。礦產資源規劃是依法批準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重要依據。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在審查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采、保護、礦山環境恢復和土地復墾時,應嚴格執行規劃審查制度,按照規劃要求提出審查意見。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年度計劃必須以礦產資源規劃為依據。探礦權、采礦權的申請、審批、有償出讓和處置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服從國家規劃和產業政策的宏觀指導和調控,嚴格按照規劃設置探礦權、采礦權。對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項目,不得審批,不得批準、頒發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不得批準用地。
(十壹)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嚴格依法行政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實施。要加強對礦產資源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把違反規劃勘查開采礦產資源作為執法監察的重點之壹。要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及時糾正各種違反規劃的行為。要把《規劃》的實施有機融入礦產資源管理的日常工作中,搞好配合。未按要求編制礦產資源規劃或實施方案的地區,不得出讓探礦權、采礦權,不得安排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和礦產資源保護項目。
(十二)建立礦產資源規劃評價機制。國土資源部門要及時組織開展規劃實施情況系統評估,評估規劃目標任務實現程度,檢查總結規劃制度建設和規劃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糾正情況,認真分析問題原因,提出有針對性的對策建議。評估工作可以由規劃部門承擔,也可以委托其他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上報,作為調整和修訂計劃的重要依據。
四、加強礦產資源基礎設施規劃。
(十三)做好基礎調查和信息收集分析。要做好礦產資源基礎調查評價工作,及時獲取準確的調查評價信息。深入研究分析礦產資源供需形勢,評價礦產資源潛力,調查研究礦產資源重大戰略問題。研究如何促進礦產勘查開發,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研究如何加強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引導礦產資源商業性勘查。研究如何調整優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結構和布局,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研究如何協調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加強礦山環境恢復與管理。研究如何加強規劃管理保障措施,促進規劃的有效實施。
(十四)加強規劃理論和方法研究。應根據礦產資源規劃的特點,對規劃體系、規劃內容和編制方法進行研究和探索。從規劃引導功能、協調功能、調控功能等方面提高宏觀調控管理的有效性,增強規劃體系的可操作性。要找到規劃管理與礦業權管理的結合點,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根據新形勢、新要求,創新規劃內容,改進規劃方法。及時制定和修訂規劃法規,為規劃提供系統的技術規範。
(十五)加強規劃隊伍建設,實現規劃管理信息化。要加強專業培訓,提高規劃管理幹部和專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保持穩定的規劃隊伍。要特別重視對基層國土資源部門管理人員的規劃業務培訓,推進礦產資源綜合規劃。探索推進規劃資質管理,確保規劃質量。加強各級規劃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礦產資源規劃數據庫,實現規劃數據庫共享,逐步完善規劃管理信息系統的查詢分析、輔助決策和監控功能,不斷提高規劃管理效率和水平。
國土資源部
200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