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限:
(1)基本信息長期開放。
(2)優秀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壹般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壹般為6個月至3年,不得少於相關行政處罰期限(經申請可以縮短,但不得少於3個月;逆向整流可以延長)。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公告暫行辦法;
自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布。
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期限為6個月。
限制投標當事人資格的行政決定,應當遵循。
屬於《建築市場各方不良行為記錄認定國家標準》的,除地方發布外,還應當由建設部發布,發布期限與地方政府確定的期限相同。
通過工商、稅務、紀檢、司法、銀行等部門的信息,在這方面統壹發布。
公告中的變更:
發布信息有誤的,由發布信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並根據被曝光單位對不良行為的整改情況調整信息發布周期,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行政處罰決定被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執法監督變更或者撤銷的,應當及時變更或者刪除不良記錄,並在相應的信用信息平臺上公布,依法妥善處理相關事項。
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公告部門不得依法停止違法行為備案公告,但依法停止行政決定的除外。原行政決定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公告部門應當及時變更或者撤銷公告記錄,並在公告平臺上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