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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壹步加強房地產用地調控和建設管理的通知全文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提出的任務,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了《關於進壹步加強房地產用地調控和建設管理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關於進壹步加強房地產用地調控和建設管理的通知

國土資源開發。201015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房管局、規劃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規劃局)、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規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建設局、派駐各地國家土地督察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以下簡稱“國發10號文件”)提出的各項任務,進壹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的管理和調控,積極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良好發展,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統壹思想,加強部門協調配合。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深入學習領會1號文件的指導思想、任務要求和政策規定。國務院10號文件,充分認識進壹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的管理和調控,是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10號文件政策的壹項重要任務。國務院10,繼續抑制房價上漲,促進房價和地價合理調整。增加住房有效供給,維護群眾切身利益,也是壹項重要任務。

各級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在政府統壹領導下,統壹思想認識,明確工作責任和任務,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從本地房地產市場實際出發,積極協調配合,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加強管理監督,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落實各部門責任,努力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加強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設年度計劃管理。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房產、規劃和住房保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住房建設規劃和計劃要求,商定城鎮住房用地供應和建設年度計劃,並根據年度計劃實施土地供應預安排,同意將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設任務落實到地塊。省轄市、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供地計劃、供地順序、地塊情況和供地條件,接受公眾監督,正確引導市場預期。根據住房建設計劃的實施情況,適時合理調整土地供應計劃。在確保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用地供應總量70%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選擇地塊,探索以劃撥、出讓等方式增加公租房用地供應,逐步與廉租房並軌,簡化並實施租賃住房分類保障。在高房價地區,應增加中小套型邢弢限價房建設用地數量。在盤活利用現有土地的同時,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有“凈地”供應的儲備土地和農轉用計劃指標,要優先保證上述各類住房用地的供應,主要是保障性住房。上述住房用地供應計劃未完成的,不得供應大戶型高檔住房建設用地。

加快住房用地供應和建設項目審批。

(壹)加強保障性住房用地監管。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督促各市縣根據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設任務,盡快做好建設項目準備和資金落實。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督促市縣根據項目確定和資金落實情況及時辦理供地手續。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產、規劃、住房保障)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做好前期工作,督促其按期開工建設。要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築設計方案審查,嚴格執行國家保障性住房建築面積控制標準,嚴格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公共設施。

對已供應的各類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不得提高建設標準和增加邢弢面積。對改變上述內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已作為商品房銷售的,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二)加快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市、縣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規劃)部門要* *建立行政審批快速通道對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公共* *租賃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規劃部門要在驗收後10日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資源部門要在驗收後10日內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驗收後60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主管部門要求限期核發施工圖審查和施工許可證,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及時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各部門要及時交流成果,主動對接,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加快安居工程土地供應、建設和上市速度,盡快形成住房有效供給。

嚴格管理住房建設用地出讓

(壹)規範擬定土地出讓計劃的編制。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書面函件後30日內,會同房城提出規劃建設條件。出讓土地的規劃條件核發時間逾期壹年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重新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完善出讓方案。

對出讓的土地要依法進行調查登記,確保地類清晰、面積準確、權屬合法、無爭議。

(二)嚴格制定土地出讓的規劃建設條件。市、縣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嚴格按照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集約利用要求,確定出讓土地的區位、使用性質、開發強度、住宅數量、邢弢建築面積等邢弢結構比例條件,作為土地出讓的規劃條件,並納入出讓合同。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要明確提出平均邢弢建築面積的控制標準,制定相應的邢弢結構比例條件。嚴格限制低密度大戶型住宅項目開發建設,住宅用地容積率指標必須大於1。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產、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提出限價商品住房的控制銷售價格、保障性住房在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的比例、套數、套型面積、配套設施和項目建設期限,作為土地出讓的依據,並納入出讓合同。

土地出讓後,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改變規劃建設條件。確因非企業原因需要進行調整的,必須按照《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公開程序進行。開發建設單位申請調整規劃建設條件,未按期開工建設的,必須收回土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重新出讓土地。

(3)嚴格土地競買人資格審查。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競買人參加出讓土地招標、拍賣、競買時,除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並按規定繳納競買(競買)保證金外,還應提交競買(競買)保證金不屬於銀行貸款、股東貸款、借貸和集資的承諾函,以及商業金融機構的資信證明。

根據文件編號國務院發布10,發現並查實競買人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必須在案件結案、問題查處整改前,禁止競買人及其控股股東參與土地競買活動:

1.存在偽造公文騙取用地、非法倒賣土地等犯罪行為;

2.有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等違法行為的;

3.因企業原因土地閑置壹年以上;

4.開發建設企業違反出讓合同約定的條件開發利用土地。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必須嚴格執行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國務院發布的10及以上規定,及時將違法違規企業名單、問題及查處結果上傳至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中國土地市場網頁。如不執行或弄虛作假,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1

(四)嚴格分配決策和轉讓合同管理。各類住房建設項目應當自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壹年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三年內竣工。綜合用地的,必須在合同中明確商業、住宅的規劃、建設及相關條件。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房產、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違反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約定的條件、規定和要求的違約責任和處罰條款, 並與土地受讓方對上述內容的承諾壹起寫入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確保以保障為重點的各類住房用地、建設和銷售按照國家政策落實到位。

加強住房用地供應和建設監管。

(壹)加強房地產土地供應監管。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宅基地出讓公告和合同約定內容的及時監管,應責令立即撤銷公告,調整出讓方案重新出讓。土地出讓完成後,需要對合同內容進行協商和規範,統壹電子分配號後才能簽訂合同。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執行房地產用地開竣工申報制度,依托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及時清理已開工和竣工的房地產項目,定期對房地產用地開竣工、開發建設條件落實等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2)加強住房建設項目開發過程的動態監管。市縣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產、規劃、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土地開發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全過程的動態監管。應按照各自的職責,認真審批,發現違法違約行為,必須終止企業相關行為,停止辦理相關手續,及時通知並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依法* * *配合查處。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開發企業與建設項目土地使用合同約定的各項條件和承諾進行核實。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全面加強住宅工程特別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監管,重點監督檢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強化住宅工程質量責任落實。工程質量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通報。

加大清理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力度

(壹)嚴格查處囤積和炒作閑置土地行為。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加快閑置土地的排查和處置。對因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要堅決依法查處。因政府和部門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共同限期查處。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土地出讓條件出讓房地產用地、囤積土地用於投機倒把的,要依法依規從快從重處罰,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對違法違規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部門和人員,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二)嚴格查處擅自調整容積率的行為。市、縣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嚴格按照確定的容積率指標,對開發宗地進行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和竣工核驗。已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應當統壹規劃設計,各期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築面積之和必須符合容積率指標的要求。堅決制止擅自調整容積率等問題,嚴肅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用地規劃變更和容積率調整中失職瀆職、權錢交易等違紀違法行為。

(三)嚴格查處商品住房建設和銷售中的違法行為。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產、規劃、住房保障)部門要依法依規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擅自突破住房邢弢結構比例、未按要求建設保障性住房、無故拖延開工和竣工時間、違反預售時限和方式要求等行為進行處罰,並及時通報國土資源、價格、金融等主管部門和其他違法違約企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動態市場監管制度,對商品房銷售現場進行日常巡查和實地檢查,及時發現和嚴厲查處商品房預售中的捂盤惜售、囤積房源、虛假宣傳、哄擡房價等違法違約行為。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時查處違規向別墅項目供地和未經批準改變項目規劃建設條件的行為。

(4)加大違法房地產用地信息公開力度。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季度發現和查處違法房地產用地,在當地媒體和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中國土地市場網頁上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同時,將違規房地產企業名單抄送住房城鄉建設、國資、工商、金融監管、證券等部門。及時,並配合有關部門認真落實國務院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每季度末,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相關信息報國土資源部,由國土資源部統壹向社會通報。

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按照1號文件的要求,對本通知的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國務院發布的10。

201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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