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行屬地管理。為了防止建築工程施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在辦理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之前,由建築施工單位按壹定比例預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存儲的專項資金,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任何單位不得減、免、緩繳工資保證金,不得動用工資保證金賬戶或挪作他用。今後,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利、鐵路、通訊等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中,使用農民工較多的重點監控建築施工單位(含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區外進疆建築施工企業)和發生過拖欠工資的其他企業以及建設單位,均需按工程價款的壹定比例,預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存儲專項資金,即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用於拖欠農民工工資時的應急支付。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的主管部門,建設(水利、交通等)行政部門和銀行分支機構按職責***同負責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實施工作。為了便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加強對建築施工單位支取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發放情況實施監督,《暫行辦法》強化了備案登記管理措施,要求中央駐各地州市、外省市區駐各地州市單位,各地州市跨區生產經營單位,都要到生產經營或項目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二、確保農民工工資支付有硬措施保障。農民工工資實行按月發放,並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給農民工本人;農民工用工不足壹個月的,用工結束後應及時結付工資。建築施工單位不得采用先發生活費,工程結算後再付工資的違法支付方式。建築施工單位每季度應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報送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報告表。年終或工程項目竣工前,由建築施工單位在農民工居住地或建築工地醒目位置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公示5日,5日內無農民工欠薪投訴的,建築施工單位持工資支付報告表和竣工備案報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提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無拖欠後出具相關證明,銀行機構向建築施工單位壹次性支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本息。
在工程建設期間,凡建築施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核查當事人雙方確認的;建築施工單位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建築施工單位將農民工工資發放給包工頭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造成拖欠的;工程分包企業未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造成拖欠的;其他情形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實,可以啟動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建築施工單位不按期支付農民工工資、克扣和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建築施工單位非因不可抗力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行政部門將其列入非誠信建築施工企業不良名單,兩年內不得再承包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追究建設單位的經濟和領導責任。
三、工程開工必須先交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設單位和建築施工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時,應出具由銀行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認定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表》,未按規定比例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已開工的項目,由施工許可行政部門責令其暫停施工,在按規定比例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後,方可批準復工。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門未嚴格履行職責,造成建築企業農民工工資拖欠或引發工資群訪事件的,追究有關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四、保證金發放情況受到嚴格監督。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項用於拖欠農民工工資時的應急支付。使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建築施工單位填寫《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發放申報表》,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並簽署意見後,銀行機構方可辦理劃撥支付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建築施工單位支取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發放情況實施監督;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實施農民工工資發放。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派2名以上人員到用人單位監督工資發放。在實施監督前,企業應將工資表、職工花名冊、職工身份證復印件等報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建築施工單位每月應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及建設管理部門(建設、水利、交通)報送使用農民工及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具體包括農民工花名冊及人員變動情況、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各工種勞動工作時間、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等),不及時報送的,將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予以處罰。《暫行辦法》規定,建築施工單位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後,仍需按標準正常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以已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為由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在用工期間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建築施工單位支付。建築施工單位無力支付時,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確認並批準後,方可使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建設單位未履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劃撥職責,造成建築企業農民工工資發生拖欠的,追究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發包給專業承包企業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勞務公司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施工總承包企業按規定比例提取並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五、強化了工資保證金的追繳措施。建築施工單位按下列標準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工程合同價款在500萬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4%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3%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1000萬元以上至10000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2%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10000萬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1%預存;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價款的8%預存。建築施工單位存入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不足使用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及時責成建築施工單位追補。工程合同價款調整的,追加部分按《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的比例補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築施工單位守法誠信,經用工審核,近兩年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當年可不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各相關行政部門應積極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督促建築施工單位補繳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築施工單位不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的期限補繳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建議施工許可行政部門責令建築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在按規定比例補足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後,方可批準復工。建設領域企業今後需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並由本人簽字確認,不得將農民工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自治區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也明確規定,企業需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並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需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的姓名、支付項目和數額、扣除項目和數額及農民工本人簽字等內容,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六、切實加強了保證金賬戶的管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當地銀行設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統壹專戶,銀行機構在統壹專戶項目下,為各建築施工單位分別建立單位賬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與指定銀行機構簽訂專用賬戶管理協議,確保工資保證金賬戶資金正常結算。指定銀行機構應按照專用賬戶管理規定,提高金融服務質量,確保工資保證金及時支付。《自治區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也規定,企業委托金融機構代發農民工工資的,應與金融機構簽訂委托代發工資協議,金融機構應當為農民工制發工資卡,並按時將農民工工資撥到其個人賬戶,農民工持卡支取工資。
七、各方聯手構建起農民工維權網絡。各級勞動保障、建設等行政部門和專業建設工程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拖欠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及時協調處理和依法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企業工會、建設工會、建築業企業協會等組織,應當積極調解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勞務糾紛,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當依法受理農民工工資申訴,對事實清楚的要及時仲裁結案,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勞動、建設、工商、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要依法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並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懲處。監察機關對負有預防和制止拖欠農民工工資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實施行政監督,對不履行《暫行辦法》規定職責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