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2行“營業收入”:按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收入填報,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會計制度核算的收入填報。
2.第3行“營業成本”: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成本,填報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會計制度核算的成本(費用)。
3.第4行“利潤總額”:填寫會計系統計算的利潤總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行可填寫的當期取得的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填報。
第4行利潤總額未說明=第2行營業收入-第3行營業成本。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版) >在填報說明中明確:第2行“營業收入”:填報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及其他國家會計法規計算的營業收入。銀行主要列示納稅人營業收入的金額,不參與計算。
擴展數據:
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益、出售無形資產收益、債務重組收益、企業合並損益、盤盈盤虧、因債權人原因無法支付的應付款、政府補助、教育費附加返還、罰款、捐贈等。
1.處置非流動資產收益包括處置固定資產收益和出售無形資產收益。處置固定資產的收益,即處置固定資產的凈收益。指企業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報廢固定資產的殘值和變價收入扣除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清理費用和處置相關稅費後的凈收益;
出售無形資產利潤,是指企業出售無形資產取得的凈收入,扣除出售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新準則已將處置非流動資產的利得和損失歸入新的利潤表項目“處置資產收入”,在其他收入之上。)
2.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益(與關聯方交易除外)。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扣除相關費用後計入營業外收入的金額。
3.出售無形資產的收入。是指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時,取得的價款扣除其相關稅費後的差額大於該無形資產賬面余額與計提減值準備之間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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