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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基本準則的內容講解

2017年企業會計基本準則的內容講解

 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年企業會計基本準則的內容講解,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妳有幫助。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規範收入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第三條 除下列各項外,本準則適用於其他所有與客戶的合同:

 (壹)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範的長期股權投資。

 (二)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範的租賃合同。

 (三)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等相關會計準則規範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四)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規範的原保險合同。

 (五)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規範的再保險合同。

 第二章 確認

 第四條 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或服務)的使用並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

 本準則所稱客戶,是指通過與企業訂立合同向該企業購買其日常活動產出的商品(或服務)並支付對價的壹方。

 第五條 本準則所稱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設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其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壹)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並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二)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該合同有明確的付款條款;

 (四)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或金額;

 (五)企業很可能收回因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提供服務)而有權取得的對價。

 第六條 對於不符合本準則第五條規定的合同,企業只有在不再負有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剩余義務,並且自客戶收到的對價不予退回時,才能將已收對價確認為收入;否則,應當將收到的對價作為負債處理。

 不具有商業實質的合同,不應當確認收入。

 第七條 企業與同壹客戶(或該客戶的關聯方)同時訂立或在相近時間內先後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合同,在滿足下列任壹條件時應當合並為壹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壹)這些合同基於***同的商業目的並為壹攬子交易而訂立;

 (二)其中壹份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於其他合同的定價或履約情況;

 (三)這些合同中所承諾的商品或服務(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諾的部分商品或服務)構成本準則第九條所規定的單項履約義務。

 第八條 本準則所稱合同變更,是指經合同各方批準對原有合同範圍或價格作出的變更。企業應當區分下列三種情形對合同變更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壹)合同變更導致可明確區分的商品(或服務)增加,同時合同價款增加,並且新增合同價款反映了新增商品(或服務)單獨售價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作為壹份單獨的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二)合同變更不屬於本條第(壹)種情形,並且,在合同變更日尚未轉讓商品(或尚未提供服務)與已轉讓商品(或已提供服務)之間可明確區分的,應當視為原合同終止,同時,將原合同的未履約部分與合同變更合並為新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三)合同變更不屬於本條第(壹)種情形,並且,在合同變更日尚未轉讓商品(或尚未提供服務)與已轉讓商品(或已提供服務)之間不可明確區分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進行會計處理,由此產生的對已確認收入的影響,應當在合同變更日調整當期收入。

 第九條 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該合同所包含的各項履約義務,並確定各履約義務是在壹段時間內履行,還是在某壹時點履行。

 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承諾。履約義務既包括合同中明確的承諾,也包括由於企業的商業慣例、已公開承諾或已公開宣布的政策等導致合同訂立時客戶合理預期企業將履行的承諾。

 企業向客戶轉讓壹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承諾,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

 第十條 企業向客戶承諾的商品(或服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履約義務識別中的可明確區分商品(或服務):

 (壹)客戶能夠從該商品(或服務)本身或者將該商品(或服務)與其他易於獲得的資源壹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或提供該服務)的承諾與合同中其他承諾可單獨區分。下列情況通常表明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或提供該服務)的承諾與合同中其他承諾可單獨區分:

 1.企業無需提供重大的服務以將該商品(或服務)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或服務)整合成某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

 2.該商品(或服務)不會對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或服務)作重大修改或定制化;

 3.該商品(或服務)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或服務)不具有高度關聯性。

 第十壹條 滿足下列任壹條件的,屬於在壹段時間內履行履約義務;否則,屬於在某壹時點履行履約義務。

 (壹)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並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二)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或服務);

 (三)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或服務) 不具有可替代用途,並且在整個合同期間內該企業有權就迄今為止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

 不具有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或實務操作限制企業不得輕易地將商品(或服務)指定為其他用途。

附:條例全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統壹企業會計標準,規範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下同)。規範具體會計準則的制定以及沒有具體會計準則規範的交易或者事項的會計處理。

 第三條企業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具體準則的制定應當遵循本準則。應當以企業發生的各項交易或者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的各項經營活動。

 第四條企業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下同)。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

 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會計應當以企業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五條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會計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於壹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等。年度和中期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日期。

 第六條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貨幣計量為基礎,以綜合反映企業發生的各項交易或者事項的財務結果與影響。

 第七條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報表。

 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於壹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八條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壹種外國文字。

 第九條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www.)。本準則適用於設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所有企業。

 第十條企業應當按照交易和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第十壹條企業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二章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第十條會計如實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以滿足有關各方的信息需要,有助於使用者做出經濟決策,並反映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

 第十三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第十壹條企業會計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可靠。

 第十四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利用。第十二條企業會計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使用者的決策相關,對使用者決策有用。

 第十五條企業會計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備可比性。同壹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壹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應當在附註中說明。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壹致、相互可比。第十三條企業會計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第十四條企業的各項資產和負債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除法律、行政法規和會計準則允許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和公允價值等計量外,企業壹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第十七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第十五條企業會計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用。

 第十八條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處理,而不應當僅僅以其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十九條企業對於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後。第十七條企業會計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備可比性。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以及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相互可比。

 第十八條企業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保持壹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附註中予以說明。

 第十九條企業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壹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第二十條企業的會計處理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於本會計期間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於幾個會計期間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第二十壹條企業會計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和延後。

 第二十二條企業會計記錄和財務報表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利用。

 第二十三條企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程度進行會計處理。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從而影響使用者據以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對於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誤導使用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第三章資產

 第二十條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前款所指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者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

 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

 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

 第二十壹條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壹)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項目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二條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資產的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四章負債

 第二十三條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

 現時義務是指企業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於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

 第二十四條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

 (壹)與該義務有關的未來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

 (二)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五條符合負債定義和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負債定義,但不符合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五章所有者權益

 第二十六條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權益。

 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

 第二十七條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是指不應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

 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企業自覺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企業較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條所有者權益金額取決於資產和負債的計量。

 第二十九條所有者權益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條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企業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第三十壹條收入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從而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且經濟利益流入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確認。

 第三十二條符合收入定義和收入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七章費用

 第三十三條費用是指企業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第三十四條費用只有在經濟來源很可能流出從而導致企業資產減少或者負債增加、且經濟利益的流出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第三十五條企業為生產成品、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可歸屬於成片承包、勞務成本等的費用,應當在確認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時,將已銷售產品、已提供勞務的成本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產生經濟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夠產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符合費用定義和費用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八章利潤

 第三十七條利潤是指企業在壹定期間的經營成果。是衡量企業經營業績的重要指標。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後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

 第三十八條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是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

 除收入和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項目外的經濟利益的凈流入。

 損失是指除費用和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項目外的經濟利益的凈流出。

 第三十九條利潤的金額取決於收入和費用、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與損失金額的計量。

 第四十條利潤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九章會計計量

 第四十壹條企業在將符合確認條件的會計要素登記入賬並列報於會計報表及其附註(又稱財務報表,下同)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計量屬性進行計量,確定其金額。

 第四十二條會計計量屬性主要包括:

 (壹)歷史成本。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購置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購置資產時所付出的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按照因承擔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產的金額,或者承擔現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日常活動中為償還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現在購買相同或者相似資產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負債按照現在償付該項債務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三)可變現凈值。在可變現凈值計量下,資產按照其正常對外銷售所能收到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扣減該資產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量。

 (四)現值。在現值計量下,資產按照預計從其持續使用和最終處置中所產生的未來凈現金流入量的折現金額計量。負債按照預計期限內需要償還的未來凈現金流出量的折現金額計量。

 (五)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

 第四十三條企業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壹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並可靠計量。

 第十章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四條財務會計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壹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壹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附註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

 小企業編制的會計報表可以不包括現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條資產負債表是反映企業在某壹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會計報表。主要包括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企業的財務結構、企業的變現能力、償債能力和企業適應環境變化的能力等。

 第四十六條利潤表是指反映企業在壹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的會計報表。經營成果主要包括企業的獲利能力、成本費用的高低與控制情況等。

 第四十七條現金流量表是反映企業在壹定會計期間的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和流出的會計報表。現金流量主要包括企業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等所產生的現金流量。

 第四十八條附註是指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所作的進壹步說明,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有助於使用者進壹步理解和分析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其現金流量。

 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編制財務報表,列報企業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披露對於使用者決策有用的信息。

第十壹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準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準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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