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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黑龍江省住建行業責任主體嚴重失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住建行業責任主體嚴重失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黑建規範〔2020〕3號

各市(地)、縣(市)住建系統歸口單位,廳機關各處室:

為完善住建領域誠信體系建設,規範我省住建領域各方責任主體行為,建立具有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的市場信用體系,遏制住建領域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發生,我廳制定了《黑龍江省住建行業責任主體嚴重失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現已正式發布,請遵照執行。各市(地)、縣(市)住建系統歸口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落實責任,安排專班專人做好貫徹落實。

附件:1.黑龍江省住建行業責任主體嚴重失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2.黑龍江省住建行業責任主體嚴重失信名單采集標準

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4月20日

附件1:

黑龍江省住建行業責任主體嚴重

失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加強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逐步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住建行業監管新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築、房產、市政等住房城鄉建設行業責任主體嚴重失信名單信息的采集、認定、公開、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以及信用檔案數據庫、信息系統的建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嚴重失信名單管理,是指全省各級住建行業歸口部門將嚴重違法違約、拒不履諾踐諾的責任主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並向社會公布,實施重點監管、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等措施的管理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責任主體的範圍包括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等行業的企業及法定代表人(相關責任人),以及註冊建築師、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註冊建造師、註冊監理師、註冊造價工程師、房地產估價師、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住建行業相關註冊執業和從業人員。

建築業市場企業責任主體是指建設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預拌混凝土和砂漿企業、招標代理機構、質量檢測機構等。

房地產業市場企業責任主體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經營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等。

市政公用事業市場企業責任主體是指供水企業、供熱企業、燃氣企業、汙水處理企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等。

第五條 全省各級住建行業歸口部門依據法定職責,按照“誰監管、誰記錄,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對嚴重失信名單進行采集、認定、公開、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六條 省住建廳負責全省住建行業責任主體嚴重失信名單管理工作。各市(地)、縣(市)(以下簡稱市、縣)相關住建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住建行業責任主體嚴重失信名單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住建廳和各市、縣承擔住建行業職能的住建局、城管局等歸口部門(以下簡稱“認定部門”)按照權責清單和行政監管清單負責本轄區內嚴重失信名單的管理,加強對嚴重失信名單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的核查以及對嚴重失信主體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嚴重失信名單懲戒期限為12個月。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嚴重失信名單懲戒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計算,懲戒期限屆滿後自行失效,在懲戒期間,企業不得承接新的市場經營業務。

但對於拖欠工程款、未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銷售商品房等需要修復的行為,嚴重失信主體在懲戒期限屆滿後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糾正失信行為的,由認定部門繼續將其保留在嚴重失信名單。

第九條 認定部門將嚴重失信責任主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建立多部門聯合懲戒機制,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

第十條 各市、縣住建行業歸口部門應當對行業內的企業和個人加強信用信息基礎數據的整理和維護,逐步完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的管理。對不良信息中的嚴重失信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嚴重失信名單的認定、公布

第十壹條 省住建廳制定《黑龍江省住建行業責任主體嚴重失信名單采集標準》,並根據需要對采集標準進行動態調整。

認定部門依據《黑龍江省住建行業責任主體嚴重失信名單采集標準》將責任主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並向社會公開,告知當事人。

公開嚴重失信名單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二條 認定部門依權限對本行業責任主體開展日常監督、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審批動態核查,依法核實舉報、投訴和新聞媒體曝光事項,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行政通報等行政決定。

第十三條 認定部門通過以下渠道采集嚴重失信信息:

(壹)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

(二)行政處罰、行政通報等行政決定;

(三)各相關聯合懲戒部門推送各部門***享的信用信息;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可以作為認定依據的信息。

第十四條 依據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壹款第(二)項采集的嚴重失信信息,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認定:

(壹)省住建廳對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省級(含省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通報等行政決定涉及的嚴重失信信息進行認定。

(二)各市、縣住建行業歸口部門對本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通報等行政決定涉及的嚴重失信信息進行認定。

依據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壹款第(壹)(三)(四)項采集的嚴重失信信息,由全省各級住建行業歸口部門依管理權限進行認定。

第十五條 認定部門應當安排專班專人負責嚴重失信名單管理工作,及時在黑龍江省住建行業嚴重失信名單管理平臺中對嚴重失信信息進行記入、更正和撤銷。嚴重失信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嚴重失信名單的更正與撤銷

第十六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壹的,認定部門可以更正或撤銷本行業嚴重失信信息:

(壹)責任主體對公布的嚴重失信信息存在異議並提出申訴,經核查後發現申訴理由成立,應當更正或撤銷的;

(二)嚴重失信行為需要修復的,責任主體於懲戒期限屆滿後方完成修復,經核查符合撤銷條件的;

(三)列入嚴重失信名單所依據的法院判決、行政處罰等依據被變更或撤銷後不符合適用情形的。

第十七條 嚴重失信名單公布後,責任主體對市、縣認定部門認定的嚴重失信信息存在異議的,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向上壹級主管部門提出更正或撤銷有關信息的書面申訴。上壹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訴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告知認定部門和當事人。

對於需要更正或撤銷的,認定部門自收到核查結果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調整。

第十八條 嚴重失信名單公布後,責任主體對省住建廳認定的嚴重失信信息存在異議的,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向省住建廳提出更正或撤銷有關信息的書面申訴。省住建廳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訴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告知當事人。申訴理由成立的,應當更正或撤銷有關信息。

第十九條 嚴重失信主體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情形的,在完成修復之後,向認定部門提交書面撤銷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認定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告知當事人。經核查,嚴重失信行為完成修復的,由認定部門在嚴重失信名單中予以撤銷。

第二十條 列入嚴重失信名單所依據的法院判決、行政處罰等依據被變更或撤銷後不符合適用情形的,認定部門應當在收到相關部門文件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對嚴重失信名單進行相應調整。

第四章 嚴重失信名單信息的結果應用

第二十壹條 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建築市場責任主體及其從業人員,在以下方面實施重點監管或依法限制:

(壹)不得采取告知承諾方式辦理行政許可審批;

(二)列為省政府“互聯網+監管”部門聯合監督對象,在“雙隨機、壹公開”檢查基礎上,加大行業行政檢查力度,企業所承攬工程建設項目每年省級監督檢查不少於1次,市級監督檢查不少於2次,項目所在地監督部門應加大日常巡查頻次;

(三)取消行業評優表彰、省級權限內政策扶持;

(四)省內企業不得參與必須招標範圍內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

(五)暫停辦理企業資質升級、合並、重組、分立和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以及執業人員註冊單位變更等業務;

(六)由省內或建議省外註冊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開展資質動態核查,依權限由發證機關對未達到資質條件標準的予以降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七)在嚴重失信名單懲戒期內,又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建築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處罰條款的上限實施處罰。責任主體是企業的,對該企業在我省的全部承攬項目進行停工整改;

(八)對註冊地在省外的建築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通報其註冊地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2年內不得在我省承攬新的工程。

第二十二條 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房地產業責任主體,在以下方面實施重點監管或依法限制:

(壹)暫停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發放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

(二)暫停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法定代表人辦理新建商品房、存量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備案和房屋交易手續;

(三)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法定代表人不予辦理資質升級、合並、重組、分立以及企業名稱和法定代表人變更等審批服務;

(四)限制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新的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參與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五)暫停房地產經紀機構辦理居間服務合同網上簽約;

(六)暫停對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房源進行核驗;

(七)暫停房地產經紀人和經紀人協理居間服務權限;

(八)限制房地產估價機構參與房地產估價活動;

(九)暫停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登記,對等級信息進行核查,依法予以降級或吊銷處理;

(十)限制物業服務企業承接新的物業服務項目、參與政府組織的涉及公***利益的物業服務項目競標;

(十壹)暫停信用等級評價,已評定的予以降級或取消等級評價結果;

(十二)取消行業評優表彰、省級權限內政策扶持;

(十三)列為省政府“互聯網+監管”部門聯合監督對象,加大行業行政監管力度,在“雙隨機、壹公開”檢查基礎上,提高現場檢查頻次;

(十四)在嚴重失信名單懲戒期內,又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處罰條款的上限實施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市政公用事業服務主體,在以下方面實施重點監管或依法限制:

(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申報市政公用事業各類行政許可事項;

(二)列為省政府“互聯網+監管”部門聯合監督對象,加強行業檢查力度,在“雙隨機、壹公開”檢查基礎上,每年檢查次數不少於3次;

(三)取消行業評優表彰、省級權限內政策扶持;

(四)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後,拒不整改的,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許經營項目的,依法收回特許經營項目,向社會公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對國企和事業單位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五)在嚴重失信名單懲戒期內,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處罰條款的上限實施處罰。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對國企和事業單位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四條 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住建行業註冊執業人員和從業人員,在失信處罰未結束前按照有關規定不得作為企業(單位)申請資質(包括首次申請資質、申請資質升級或增項)時的企業主要人員使用,不得辦理延續註冊。

第二十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責任主體,通過以下渠道實施聯合懲戒:

(壹)將嚴重失信名單推送至“信用黑龍江”信用平臺;

(二)將嚴重失信名單推送至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信用平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住建行業歸口部門應及時受理責任主體對信用管理工作的投訴、舉報,依法依規進行核查,及時糾正和處理相關主管部門和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各級住建行業歸口部門工作人員在嚴重失信名單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保證嚴重失信名單信息真實、完整。未認真履職的,對相關人員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於采集、認定、公開虛假嚴重失信信息或篡改嚴重失信信息的,上級主管部門將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糾正;拒不改正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級住建行業歸口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嚴重失信名單管理的程序性實施細則。

各級住建行業歸口部門現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存在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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