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財發[2022]第1號
市級預算主管單位、區財政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市政府采購中心:
《上海市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實施辦法》已經2021年2月23日上海市財政局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請跟隨他們。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65438+2022年10月19
上海市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辦法
第1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壹步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上海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上海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2條壹般要求
采購人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加強采購需求管理,實施采購份額預留、價格評估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第三條保留購買股份計劃
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加強對所屬單位的指導和管理,組織評估本部門(含所屬單位,下同)政府采購項目適合中小企業提供的情況,在編制部門預算時統籌安排為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計劃應包括預留份額的采購項目、預留份額應采取的措施、預留給中小企業和小微企業的采購金額、預留比例等。預留采購份額方案應當列入政府采購預算。預算執行中新增的政府采購項目,在上報預算時應當確定預留采購份額計劃。
第四條預留購買份額的措施
保留購買份額通過以下措施實現:
(a)整體保留,即整個采購項目是專門為中小企業設計的;
(2)預留采購包,即在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采購項目中設置壹些采購包;
(3)聯合體形式預約,即要求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與采購活動,聯合體中中小企業承擔的部分達到壹定比例;
(4)預約分包形式,即要求已取得采購合同的供應商將壹定比例的采購項目分包給壹家或多家中小企業。
以聯合體或合同分包形式預留份額的采購項目,供應商自身符合享受中小企業政府采購扶持政策(以下簡稱中小企業扶持政策)條件的,可以不再與其他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分包給其他中小企業。
第五條需要預留股份的采購項目
本市采購限價在2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以及限價在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除《管理辦法》規定不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以外,應當由采購人統籌預留給中小企業采購。
對2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對本部門該類采購項目進行統籌規劃,預留預算總額30%以上用於中小企業,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對於這部分采購項目,可以綜合運用整體預留、采購包預留、聯合體形式預留、合同分包形式預留等措施。
第六條預留股份方案的實施要求
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照主管預算單位制定的預留采購份額計劃開展采購活動。確需變更計劃的,應當經主管預算單位批準。對於需要在預留采購份額方案制定前進行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擬不預留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采購份額的,應當說明該采購項目不適合中小企業的原因,並由主管預算單位確認。
預留份額的采購項目,在公開采購意向時采取鼓勵公眾預留份額的措施。
第七條價格扣減
對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采購項目或采購包,除執行國家統壹定價標準、實行固定價格采購外,在評審時應對小微企業實行價格評審優惠政策。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的采購項目,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從小微企業報價中扣除,並以扣除後的價格進行評標;適用招標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分值的,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小微企業價格分值給予壹定比例的政策加分,對滿分的小微企業價格分值也給予政策加分。
第八條項目屬性與中小企業政策實施
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全部為中小企業制造的,可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對投標(響應)供應商的企業類型沒有要求;在工程和服務采購項目中,由中小企業承擔工程或服務的,可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對采購項目涉及的貨物生產企業的企業類型沒有要求。
采購人應當根據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項目分類目錄,結合采購項目的特點,確定采購項目的屬性。無法根據政府采購項目分類目錄確定的,按照有利於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
第九條特殊類型供應商
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非企業主體不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但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非企業主體提供中小企業制造的全部貨物參與貨物采購項目的除外。事業單位直接控制和管理的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分類標準認定其類型。
與大型企業負責人為同壹人,或者與大型企業有直接控股和管理關系的中小企業,不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大企業是指根據自身行業和相應的中小企業分類標準,屬於大企業的企業。
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個體工商戶視為中小企業,殘疾人福利單位和監獄企業(含戒毒企業)視為小微企業。
第10條中小企業聲明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管理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陳述書格式和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分類標準,明確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分類標準所屬行業(以下簡稱采購標的所屬行業)。
符合中小企業要求的供應商,應當按照《中小企業聲明函》的格式,真實、完整地填寫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信息,並按照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分類標準和采購對象所屬行業申報企業類型。貨物采購項目應向制造商申報,工程和服務采購項目應向供應商申報。壹個采購項目涉及多個采購目標(主要采購目標,不包括配件和輔助材料等。)且由不同廠商生產或由不同供應商承擔的,應逐壹填寫每個采購標的的廠商或承包商(承包商)信息。
第十壹條中小企業認定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中小企業的認定依據是供應商出具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供應商按規定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的,原則上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新設立企業無上壹年度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數據的,根據其出具的中小企業聲明函認定為中小企業。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評審組)依法在資格審查、評審和質疑答復中,根據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等現有材料,能夠證明供應商的中小企業聲明函有誤或者不真實的,將不認可其中小企業聲明函,不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中小企業陳述書存在明顯筆誤或者含義不清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要求供應商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經澄清、說明或者補正後符合中小企業要求的供應商,可以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第十二條其他支持措施
鼓勵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投標(響應)擔保、履約擔保、資金支付等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優惠和便利。包括允許中小企業引入信用擔保手段、降低中小企業保證金額度、提高中小企業合同預付款比例、加快中小企業付款進度等。
市財政局按照本市政府采購數據公開的規定,向金融機構提供政府采購數據,促進金融機構優化普惠金融服務,支持金融機構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中小企業提供政府采購信貸和合同融資。
第十三條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的職責
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負責中小企業認定工作中的政府采購監督檢查、投訴處理和行政處罰。
中小企業、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就政府采購活動中有關行業劃分的問題向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咨詢。
第十四條統計
非預留份額的采購項目,中小企業獲得的采購合同,不得納入中小企業預留項目實施。
整體預留采購項目或預留采購包,以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後,因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數量不足3家,按照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情形重新采購,且重新采購未采用聯合體或分包形式預留股份的,不得納入中小企業預留項目實施範圍。
第十五條中小企業政策實行開放。
主管預算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格式,於每年6月底前在上海政府采購網上公開本部門上壹年度保留項目的執行情況。未達到《管理辦法》規定的預留股份比例的,應做出說明。
第十六條監督檢查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采購人未按規定為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按規定扣價或加價分,供應商提供的聲明函不真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實施條例》、《上海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和《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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