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沈陽市建築市場
主體“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為了進壹步加強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失信懲戒機制,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現將《沈陽市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局建設市場監管處。
沈陽市城鄉建設局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沈陽市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進壹步加強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失信懲戒機制,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遼寧省社會信用條例》《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的認定、采集、公布、修復、移出和懲戒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黑名單”管理,是指市和區、縣(市)城鄉建設和城管執法主管部門,對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嚴重違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有關規定的單位或者相關從業人員實施監管的制度。
本辦法所稱建築市場主體,是指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或者相關從業人員,主要包括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檢測、施工圖審查、材料設備供應及項目管理服務等單位,以及單位主要負責人、註冊建築師、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註冊建造師、註冊監理工程師等主要從業人員。
第四條?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工作,制定“黑名單”管理辦法,建立和完善本市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平臺,發布“黑名單”信息,指導區、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並協調市城管執法主管部門“黑名單”管理工作;同時做好本部門“黑名單”管理工作。
市城管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區、縣(市)城管執法主管部門做好“黑名單”管理工作。市和區、縣(市)城管執法主管部門將依照承接的原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權實施的行政處罰信息推送給相應市和區、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區、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和區、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按照“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將建築市場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列入“黑名單”:
(壹)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
(二)串通投標或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三)發生轉包、出借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壹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或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六)在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領域嚴重危害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七)未履行建設資金落實承諾,並要求施工單位墊資,導致農民工欠薪案件,且不配合解決的;
(八)揚塵管理不到位,情節嚴重的;
(九)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或受招標人指使,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
(十)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執行行政機關作出的生效決定的;
(十壹)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十二)其他根據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可作為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認定標準的。
第六條?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的認定依據:
(壹)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仲裁裁決書;
(三)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可以作為認定失信行為依據的其他文書。
第七條 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的管理期限為自列入名單之日起6-12個月。
懲戒措施實施期限有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列入情形和管理期限自由裁量基準附後。
第八條?市和區、縣(市)城鄉建設和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本市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平臺,認定、采集、審核、更新和公布本轄區內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信息,並對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九條?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信息應當由列入部門通報企業註冊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並推送至市信用信息***享平臺和遼寧省建築市場監管公***服務平臺。
第十條?采集的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信息應當包括企業名稱或者個人姓名、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證件號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列入情形、認定依據、列入部門、管理期限、列入日期、修復或撤銷決定、移出日期等要素。
第十壹條?列入部門在做出將建築市場主體列入“黑名單”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建築市場主體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陳述和申辯應自收到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列入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並反饋結果,必要時可采用民主評議,評議時間不計入反饋時間。
列入部門作出列入決定,應當制作列入決定文書。列入決定文書應當載明列入事由、依據、失信懲戒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程序以及救濟措施等。
第十二條?被列入“黑名單”的建築市場主體,在管理期限內未存在仍需整改的“黑名單”相關問題且未發生新的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行為的,在管理期限屆滿後,由原列入部門將其從“黑名單”移出。
第十三條?建築市場主體對“黑名單”信息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列入部門提出申訴,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列入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列入部門的上級行政機關或同級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行政處罰決定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被變更或者被撤銷的,應當及時變更或者撤銷該“黑名單”信息,並依法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第十四條?可以修復的失信信息,建築市場主體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主動配合相關部門調查、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挽回損失或者影響,且整改確有實效的,可向列入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列入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核查並作出處理決定。最短管理期限為6個月。
管理期限內發生新的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的,“黑名單”信息不予修復。
第十五條?對列入“黑名單”的建築市場主體,在管理期限內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壹)對外公布“黑名單”信息,並實施信息***享;
(二)根據具體情形降低企業信用等級,管理期限按照“黑名單”的管理期限進行;
(三)對於本辦法第五條第(壹)、(二)、(三)、(四)、(十)、(十壹)情形的,工程項目招標人可以在工程項目招標文件中作出規定,拒絕被列入“黑名單”的建設市場主體參與投標;
(四)不予批準其資質或資格升級、增項或延續;
(五)對其承建或者建設的工程項目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督檢查的頻次和力度;發現企業或者單位在工程項目建設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實施上限處罰,並通報企業或者單位註冊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六)取消作為評優表彰、政策試點和項目扶持對象資格;
(七)取消享有各類惠企政策資格,限制適用工程建設創新改革各項惠企政策,不適用告知承諾制,不享受行政審批“綠色通道”;
(八)對“黑名單”主體為自然人的,在壹定期限內依法依規實施職業禁入或從業限制,不得作為單位申請資質(包括首次申請資質、申請資質升級、增項或延續)時的主要人員使用;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
第十六條?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同時具有代建、施工、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檢測(監測)等類別中的2項以上類別資質(資格)的,僅對其被列入“黑名單”涉及的失信行為對應的類別實施懲戒措施。
第十七條?建築市場主體被省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列入“黑名單”期間,視同其列入沈陽市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
建築市場主體被其他部門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按照相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八條?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黑名單”信息采集、審核確定、公布等各環節過程中存在不作為、亂作為、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企業或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列入沈陽市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情形及管理期限自由裁量基準
沈陽市城鄉建設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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