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規[2008]15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監察廳、財政廳、建設廳、鐵路局、交通廳、通信管理局、信息產業廳、水利廳、商務廳、民航局、法制辦: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規範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國辦發〔2004〕56號),推進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完善招標投標失信懲戒機制,規範招標投標當事人行為,招標投標部際協調機制各成員單位決定建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公告制度,* * *制定了《招標投標違法記錄公告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為切實貫徹實施《暫行辦法》,現將有關事項和要求通知如下:
壹、做好《暫行辦法》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建立招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和公告制度,是建立招投標市場誠信機制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徑。各地要按照《暫行辦法》的要求,抓緊建立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已經建立的,應當按照本暫行辦法的規定進壹步規範和完善。
二、嚴格執行《暫行辦法》的各項規定。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公告類別、公告內容、公告期限和相關程序進行公告,確保公告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客觀性。省級有關行政部門公布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應當按規定抄送國務院相應行政部門。
三、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在公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向國務院相應行政主管部門反映。
附件: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監察部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運輸部
鐵道部
水利部
商業部
法制辦公室
2008年6月18日
附件: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通則
規則壹。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規範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國辦發〔2004〕56號),推進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完善招標投標失信懲戒機制,規範招標投標當事人行為,根據《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規則二。本辦法適用於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
本辦法所稱招標活動當事人是指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評標委員會成員。
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是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作出行政決定的記錄。
規則三。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標投標違法記錄公告平臺,並負責公告平臺的日常維護。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公告欄管理的綜合性政策和相關規定。
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建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並負責公告平臺的日常維護。
第四條?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應當堅持準確、及時、客觀的原則。
第五條?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不得披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記錄。但是,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違法行為記錄,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
第二章?違法行為記錄公告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公告部門”)應當自作出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外界發布備案公告。
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公布的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應當抄送國務院相應行政部門。
第七條?對招標投標活動違法行為作出的下列行政處理決定應當予以公告:
(1)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暫停或取消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五)在壹定期限內取消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六)取消其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七)暫停項目執行或收回已撥付資金;
(八)暫停安排國家建設資金;
(九)暫停建設項目審批;
(十)行政部門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決定。
第八條?違法行為記錄公告的基本內容為:被處理的招標人名稱(或姓名)、違法行為、處理依據、處理決定、處理時間、處理機關等。
公告部門可以直接公告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第九條?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期限為六個月。公告到期後,會在後臺保存。
依法限制投標當事人資格的行政決定超過六個月的,公告期限由其決定。
第十條?公告部門負責建立公告平臺的信息系統,對記錄的信息和數據進行添加、修改和更新,確保公告中記錄的違法行為與行政決定的相關內容壹致。
公告平臺的信息系統應具備查詢歷史公告記錄的功能。
第十壹條?公告部門應當妥善保管和歸檔公告記錄所依據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材料。
第十二條?被公告的招標當事人認為公告記錄與行政決定相關內容不壹致的,可以向公告部門提出書面更正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據。
公告部門收到書面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公告記錄與行政決定相關內容不壹致的,應當予以更正,並告知申請人;公告記錄與行政決定相關內容壹致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公告部門在做出答復前,不會停止公告違法行為記錄。
第十三條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公告部門不得依法停止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但行政決定被依法停止的除外。
第十四條原行政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公告部門應當及時變更或者撤銷公告記錄,並在公告平臺上聲明。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依法公布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的當事人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應當逐步實現互聯互通,條件成熟時建立統壹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
第十七條?公布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應當作為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重要參考依據,依法開展招標項目資格審查、招標代理機構選擇、中標人推薦和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確定、評標專家評審等活動。
第十八條?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違法行為記錄的提供、收集和公布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補充條款
第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2009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