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管理人通過網絡拍賣平臺依法公開處置債務人財產,適用本辦法。
債務人財產是指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第二條通過網上拍賣方式處置債務人財產。債權人會議決定以其他方式處置的,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以其他方式處置的除外,且債務人財產不適宜通過網絡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
第三條網上拍賣的原則是實現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管理人應當積極靈活地采取適當措施,提高債務人財產的變現價值。
管理人可以根據財產的性質和狀況,是否有必要進行重整等。,采取整體業務轉讓、多處財產打包處置、單獨處置、增值處置等適當方式,提升債務人財產和經營價值。
第四條網上拍賣應當堅持效率原則,管理人應當根據財產的實際情況及時啟動網上拍賣程序,防止財產貶值、毀損或者破產費用不當增加。
第五條對債務人財產中具有經營價值的部分,管理人應當優先整體出售,以保全和提高經營價值,避免因零星出售而產生的減值。
第六條管理人作為拍賣執行主體,應當依法以自己的名義通過網絡拍賣平臺處分債務人財產,並接受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的監督。
債權人委員會認為管理人實施的處分行為不符合債權人會議通過的財產管理或者變價方案的,有權要求管理人予以糾正。管理人拒不改正的,債權人委員會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七條網絡拍賣平臺應當從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司法拍賣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中選擇。
第八條網上拍賣方案由財產變價方案中的管理人提出,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表決。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管理人在第壹次債權人會議前處分財產的,應當將網上拍賣方案報送人民法院核準。
網上拍賣方案壹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通過網上拍賣處置的債務人財產的範圍和狀況;
(二)擬選擇的網絡拍賣平臺;
(三)被拍賣的時間、起拍價或者其確定方法、定金的數額或者比例、定金和拍賣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四)公告期、競價時間、增標幅度、拍賣次數、每次拍賣的降價幅度和拍賣後的處理方式;
(五)其他需要債權人會議解決的事項。
管理人應當向債權人會議說明被拍賣的債務人財產可能發生的費用和可能負擔的稅收。
第九條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向管理人申請變價處分該特定財產並行使優先受償權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審查。債務人沒有重整可能或者擔保財產不是重整所必需的,且處分擔保財產不損害債務人財產整體價值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啟動拍賣,不得以要求債權人表決等理由拒絕或者拖延。
第十條執行債務人財產網上拍賣時,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查明拍賣財產的種類、性質、數量、所有權、權利負擔、質量瑕疵、未繳納的稅費、占有和使用情況並予以說明;
(二)制作發布拍賣公告等信息,並在選定的網絡拍賣平臺上自主發布;
(三)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通知已知的優先購買權人,並在網上拍賣公告三日前通知網上拍賣;
(四)辦理財產交付,協助財產所有權轉移;
(五)依法應當由經理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壹條經營者實施網上拍賣應當提前公告。第壹次拍賣的公告期不得少於十五日,拍賣後第二次拍賣的公告期不得少於七日。公告應當在選定的網絡拍賣平臺上發布,也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在其他媒體上發布。
拍賣公告應當包括拍賣財產、起拍價、保證金、競買人條件、拍賣財產已知瑕疵、相關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拍賣時間、網絡平臺、破產法院、管理人姓名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十二條管理者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當日通過選定的網絡拍賣平臺發布以下信息:
(壹)拍賣公告;
(二)拍賣財產現狀的文字說明、照片或者視頻;
(三)拍賣時間、起拍價和競價規則;
(四)拍賣保證金、拍賣款的支付方式和賬戶;
(5)優先購買權的主體和性質;
(六)通知或者無法告知已知優先購買權的;
(七)財產交付方式、財產所有權轉移程序和稅費負擔;
(八)風險提示和其他應當公示和說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債務人整體業務轉讓的,管理人應當就債務人的業務資格、特許經營權能否壹並轉讓、投標人資格等相關主體進行咨詢,並形成調查報告,供潛在投標人查閱。
第十四條通過網絡拍賣方式處分債務人財產的,壹般情況下,管理人應當提出處分參考價,供債權人會議確定起拍價。債權人會議也可以授權管理人自行確定起拍價。
管理人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幹問題的規定》,通過定向詢價、網上詢價、委托評估等方式確定參考價。
通過定向詢價、網上詢價、委托評估等方式無法確定參考價的。,或者委托評估成本過高,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交易價格和財務數據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債權人會議未對起拍價作出決議的,起拍價按照處置參考價確定。
第十六條債權人會議或者債權人委員會可以授權管理人自行確定起拍價。
第十七條競買人應繳納的保證金金額原則上在起拍價的5%至20%範圍內確定。債權人會議決定的提存數額不在上述範圍內的,按照其決議確定。
第十八條網上拍賣債務人財產的拍賣次數不受限制。為提高財產處置效率,債權人會議關於財產變價方案的決議內容可以明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多次網上拍賣,直至實現。
第十九條拍賣結束前,管理人認為拍賣財產可能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的,可以決定中止、暫停或者停止網上拍賣,但應當及時向債權人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報告。
第二十條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反悔的,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還,並入債務人財產。定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拍賣費用損失和重新拍賣價格與原拍賣價格的差額的,管理人可以向後悔拍賣的人追償。
取消拍賣後恢復拍賣的,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除非管理人認為原買受人的後悔不是由於自己的原因。
第二十壹條拍賣成交後,網絡拍賣平臺將自動生成確認函並進行公示,確認函中將載明實際買家身份、競買代碼等信息。買方可以向管理人申請不公開身份信息。
第二十二條管理人應當協助買受人辦理拍賣財產的交付、證照變更和所有權轉移手續,必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網上拍賣無人出價的,拍賣失敗。拍賣後根據債權人會議決議需要再次拍賣的,管理人應當自拍賣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再次啟動網上拍賣程序,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管理人勤勉盡責處分財產,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做出實際貢獻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作為確定或者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的考慮因素。
第二十五條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啟動變價,造成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降低管理人報酬、更換管理人、暫停其執業等措施。
管理人在處分債務人財產過程中,未勤勉盡責,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管理人通過網上拍賣方式處置債務人財產。本辦法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上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經人民法院批準由債務人管理財產和經營事務,在管理人和債權人會議的監督下,通過網絡拍賣平臺處分財產,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強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組對被清算企業資產的處置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21 11 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