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過程中,湧現出了壹批優秀的案例,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但壹些開發區在學習推廣CMC+公司模式時,形似而神不似,對模式、體制、機制認識不清,定位不準,特別是對公司的定位、功能、發展模式認識不準。他們仍然適用壹般的融資平臺公司發展模式,仍然處於政企不分的非市場化模式,模式的落地效果較差。
顯然,作為壹家圍繞開發區運營的平臺公司,其定位、商業模式、戰略功能與普通融資平臺公司有很大不同。如果僅僅用傳統的融資平臺思維來構建開發區平臺公司的商業模式和管理體系,這必然不會有理想的結果。
“管委會+公司”的運行機制是“小管委會”和“大公司”的結合;
管委會的職能範圍小,公司的職能範圍大。管委會承擔政策制定、發展規劃、行政審批、社會事務管理等行政職能,在招商引資、資金籌集、項目管理、政府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市場化服務、土地前期儲備運營等壹攬子工作(以下簡稱指定工作)中授權公司。
公司承擔這些職能;在管委會主導模式下,指定工作是管委會的職能,管委會根據需要將指定工作委托給下屬國有企業或第三方(簡稱實施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