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光伏電站項目管理包括規劃指導和規模管理中的行政管理、技術質量管理和安全監管、項目備案管理、電網接入和運行、行業監測和市場監管。
第四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光伏電站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地區光伏電站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委托國家太陽能發電技術歸口管理單位承擔光伏電站建設和運行的技術管理。
第七條各省(區、市)光伏電站建設年度實施計劃建議包括建設規模、項目布局、電網接入、用電評估和建設計劃。各省(區、市)要在每年6月65438+2月底總結本地區光伏電站建成投產運行情況的基礎上,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提出第二年光伏電站建設實施建議。
第八條根據全國太陽能發電發展規劃,結合各地區上報的光伏電站建設運營情況,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確認需要國家財政補貼的光伏電站年度實施計劃,下達各省(區、市)光伏電站建設年度實施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