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財政監督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的會計信息質量檢查,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檢查依法進行,根據財政部《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會計信息質量檢查應當遵循“準備充分、目標明確、程序合法、處理得當”的原則。
第三條檢查機構組織會計信息質量檢查,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壹章檢查階段
第壹節檢查準備階段
第四條檢查機構應制定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計劃,並報領導批準。檢驗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檢查目的;
(二)被檢查的行業和單位及其內容、時間和範圍;
(三)檢驗方法;
(四)檢查成本估算;
(五)檢查組的工作日程,包括進場前培訓、檢查和試用的日程安排;
(六)檢查機構中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的具體負責人,即檢查組組長。
第五條檢查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級財政部門組成檢查組,或者抽調下級財政部門人員或者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參加本機構組織的檢查。檢查中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檢查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審計和鑒定。
第六條以本條例第五條所列方式組成檢查組的,應當與財政局簽訂《委托檢查業務協議》(見附件1)和《從財政局抽調有關人員參加檢查工作協議》(見附件2),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聘請註冊會計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檢查工作協議》(見附件3)或《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鑒定協議》(見附件4)。
第七條檢查機構應當對參與會計信息質量的人員進行培訓。培訓重點是與被檢查單位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檢查程序和方法,學習《檢查人員工作守則》(見附件5,以下簡稱《工作守則》)。
第八條檢查組進入現場檢查前,檢查組組長(或指定人員)應向有關部門和受委托為被檢查單位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了解被檢查單位的歷史、現狀、生產經營、職責分工、內部管理、財務狀況、近年來的內部審計和有關部門的檢查情況,並註意會計師事務所有保留意見的問題。
第九條財政部門實施會計信息質量檢查,應當制作《會計信息質量檢查通知書》(見附件6,以下簡稱《檢查通知書》)。檢查通知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被檢查單位的名稱;
(二)檢查的依據、範圍和內容;
(三)檢驗周期;
(四)現場檢查的時間;
(五)檢查人員及其負責人;
(六)被檢查單位需要準備的表格資料(見附件7和8,
9)。
第十條檢查通知書應當在檢查組進入被檢查單位3日前發出,並由接收單位制作並簽收《財政監督檢查文書送達回執》(見附件10)。
第二節檢驗階段
第十壹條檢查組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和廣東省財政廳頒布的壹系列檢查規則進行檢查,確保檢查程序合法。
第十二條檢查組進入被檢查單位後,應當召開由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分管財務的領導、財務、辦公室、生產、計劃等中層負責人及相關財務人員參加的會議。會議應明確以下事項:
(壹)提交介紹信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二)說明財務檢查的目的、要求和意義;
(3)要求被檢查單位簡要介紹其經營狀況、經營結構、職能分布、財務會計制度(報表匯總單位、獨立記賬、獨立核算)等。,並要求以書面形式向檢查組報告介紹情況;
(4)要求被檢查單位簽署會計責任承諾書(見附件11);
(五)要求被檢查單位指定專人負責聯系檢查事務;
(6)要求被檢查單位在內部網絡和顯著位置公布《財務檢查通知書》(見附件12)和《工作守則》,歡迎被檢查單位的幹部職工反映問題,對檢查人員進行監督;
(七)收回檢查通知書中要求的表格信息;
(8)要求提供以下資料:經核對的賬冊、人員花名冊、所有會計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各下屬單位營業執照、工商登記;
(九)明確檢查時間和工作場所以及其他需要被檢查單位協調的事項。
第十三條檢查組在檢查過程中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壹)被檢查單位的內部制度是否全面、完善及其實際執行情況;
(二)被檢查單位貨幣資金往來及關聯交易情況;
(3)是否存在應合並報表而未合並或未轉讓國有資產的情況;
(四)確定和分析被檢查單位的收入渠道,以及取得的收入是否未按《會計法》的規定在法定財務賬目中反映;
(五)對現場觀察到的固定資產是否未在法定賬目中反映,以及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跟蹤;
(六)其他需要關註的問題。
第十四條檢查組在檢查過程中,如果發現預先制定的檢查計劃不適應實際工作需要,應當向檢查組組長反映,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調整。
第十五條檢查人員實施檢查,發現被檢查單位可能存在違法事項的,應當制作《財政檢查證據表》進行取證(見附件13,以下簡稱證據表)。填寫證據收集表時應註意:
(壹)取證時,除會計頁數和會計科目摘錄外,對可能違反法律法規的事實應充分描述,但不得定性。比如明確“未按收入處理XX元”,而不是定性為“截留收入XX元或少報收入XX元”。
(二)取證時,必須做到壹物壹表。對壹件事包含數個違法事實的,應當分別取證,要求詳細具體,並抄送(由被
檢查單位印章,確認與受檢單位原件壹致)。附上相關輔助證據。
(三)《證據表》必須由被檢查單位的財務總監簽字確認。
(四)檢查組組長應審查《證據表》。
(5)必須認真審查被檢查單位簽署的“虛假信息”取證表,核實相關事實和數據,並重新填寫取證表。
第十六條檢查人員認為取得的物證、書證和其他證據不足以證明、說明或者反映被檢查單位的真實情況,需要對某壹事項進行詢問或者收集有關人員證言以進壹步確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證據時,應當制作《財政檢查詢問表》(見附件14,以下簡稱詢問表)和《財政檢查詢問記錄表》(見附件65438)。填寫查詢表和查詢記錄表時應註意:
(1)詢問表不能代替取證表,只能作為取證表的附件。
(2)詢問筆錄單壹般只在發現被檢查單位有嚴重違法事實或者被檢查單位有提供虛假證明等妨礙檢查行為時使用。
第十七條調取證據收集表、詢問表等資料應當制作清單,經檢查組組長和被檢查單位財務負責人(或指定聯系人)簽字確認後,由檢查組組長提交給被檢查單位。
明確被檢查單位的具體回復時間,指定檢查人員負責信息的追索和管理。
第十八條檢查組應當在檢查結束後10日內向檢查機構提交檢查報告,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檢驗報告(見附件16)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檢查的時間和範圍;
(二)被稽察單位的基本情況;
(三)被檢查單位違反財經法規的基本事實和初步意見;
(四)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五)檢查組及報告日期。
第二章審判階段
第壹節審判前的準備
第十九條檢查檢驗報告及相關材料,包括:
(1)檢驗報告;
(二)取證表、詢問表、詢問記錄表及證明材料;
(三)檢查工作底稿和檢查員記錄本;
(4)其他相關附件。
第二十條審判機構應註意在正式審判前收集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節發出征求意見函(綜合審理階段)
第二十壹條審理機構應當及時聽取檢查組提交的檢查報告,根據被檢查單位的報告、取證材料、工作底稿和意見,對下列事項進行全面審理:
(壹)檢查報告是否按照財政部《財政檢查報告具體規則》出具,違法事項描述是否清晰完整,違法金額計算是否正確;
(2)收集的證明材料是否客觀、充分、合法;
(三)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的認定依據是否準確,行政處罰建議是否適當;
(四)檢驗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五)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理由是否成立;
(六)其他需要審理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對檢查組提交的資料進行初審後,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檢查組出具的檢查報告和提出的處罰建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準確,程序合法,應當審理通過;
(二)認為檢查組提供的資料不完整或不規範的,應當中止審理並及時通知檢查組進行補充修改;
(三)認為有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中止審理,並通知檢查組進行說明、核實和糾正,必要時另行取證;
(四)認為對有關問題的認定不夠準確,提出的處罰決定不適當的,應當指出並提出修改意見;
(五)認為檢察工作未履行法定程序,應當中止審理,並經本機關領導批準後采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二十三條審理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15個工作日。除了暫停審判。
第二十四條審判機構和檢查組對審判結果有不同意見,經協商仍不能達成壹致的,報請本機關領導裁定。
第二十五條綜合審理結束後,審理機構應當制作征求意見函(見附件17),並將審理後的檢查報告附在函後,提交本機關主管領導審批後,以公文形式送達被檢查單位。征求意見函及其附件應當包括被檢查單位的名稱、檢查依據、檢查時間、檢查內容、違法事實、初步處理意見以及被檢查單位在限期內書面反饋的義務。
第三節下達處罰決定(重點審查階段)
第二十六條審判機構應當根據被檢查單位的反饋意見和最終審判結果,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壹)被檢查單位無異議且:
1.沒有違反財經法規或者違法違規情節輕微,依法沒有受到行政處罰的,經辦人應當在收到被檢查單位書面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起草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結論(以下簡稱檢查結論),並將被檢查單位的反饋意見附在檢查結論後,報主管領導批準。
2、有財政違法行為並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被稽察單位有異議的,根據被稽察單位提供的書面依據,由專人對有異議的事項進行復核。復核後,經辦人按照本條第(壹)項的規定辦理。
(三)對於不屬於財政機關職權範圍的違法違規行為,財政機關應當及時移交有關主管機關處理。對應依法追究責任人刑事責任或黨紀、政紀責任的,根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2001第310號)和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肅追究擾亂財經秩序人員責任的通知》(財監?1998?4號),並提出關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建議(見附件18)。
第二十七條《檢查結論》經領導批準後,財政機關應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達被檢查單位,《檢查結論》應包括以下內容(見附件19):
財務部門的名稱;
(二)主送單位和抄送單位;
(三)檢查的範圍、內容、形式和時間;
(四)檢查項目中未發現違反財經法規或輕微違法違規行為,未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
(五)要求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期限;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七)作出檢查結論的財政機關名稱和作出結論的日期。第二十八條財政機關對違反財政法規的行為作出處罰決定後,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並根據需要抄送有關單位。行政處罰決定書采用廣東省財政廳統壹格式(見附件20)。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財經法規的事實和證據;
(三)要求當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
(四)行政處罰決定及其依據;
(五)履行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
(六)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的名稱和印章。
(八)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和處罰決定書的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