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指導、檢查、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廠務公開工作。第六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廠務公開的主要責任人;企業有關部門負責廠務公開的日常工作;企業工會負責組織職工對廠務公開實行民主監督。第七條 企業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壹)企業發展規劃,投資、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
(二)企業改革、改制方案,兼並、破產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裁員、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及其完成情況,財務預決算、貸款、擔保、大額資金使用情況,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大宗物資采購供應、產品銷售和盈虧情況,承包租賃合同執行情況;
(四)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落實情況,重要制度的制定情況;
(五)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
(六)職工提薪、晉級、工資獎金分配、獎勵與福利情況,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障基金繳納情況;
(七)職工招聘,技術職稱的評聘情況,評選先進的條件、步驟、數量和結果;
(八)企業公積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職工培訓計劃,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計劃生育情況;
(九)企業民主評議領導人員情況,中層領導人員、重要崗位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
(十)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規定執行情況,領導人員工資(年薪)、獎金、兼職、補貼、住房、用車、通訊工具使用情況,出國出境人員費用支出情況;
(十壹)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
(十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決定公開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的事項事前不宜公開的,事後應當及時公開。第八條 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是廠務公開的主要實現形式。
企業每年至少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公開廠務壹次。企業工會或者三分之壹以上職工代表提出的屬於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公開事項的提案,應當列入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議程。
遇有重大事項需要公開,經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工會或者三分之壹以上職工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予以公開。
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應當事前予以公開,依法由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第九條 企業應當在便於職工閱覽的地方設立固定的廠務公開欄,隨時公開應當及時公開的事項。
企業可以通過廠情發布會、企業內部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廠報、墻報等形式公開廠務。第十條 企業工會應當采取多種方式組織職工對企業公開的事項進行監督,對企業公開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將職工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企業廠務公開責任人。
企業廠務公開責任人對企業工會反饋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在三十日內給予答復或者說明,對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項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並接受職工監督。第十壹條 職工和職工代表對本企業公開的有關重大決策和生產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依法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舉報和控告,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控告,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處理。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對企業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廠務公開的,責令其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弄虛作假,欺騙職工的,責令其改正,並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對拒不改正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依法履行廠務公開職責的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對廠務公開中發現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或者有揮霍、侵占、挪用、貪汙公***財物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