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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2021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汽車租賃和客(貨)運相關服務。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供均等化和壹體化的道路運輸服務,優先發展城鄉公***交通,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推行現代信息技術,發展安全、環保、節能運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農村道路運輸,參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農村客運優惠政策和政府補貼政策,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建立健全農村客運網絡體系。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本條例規定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規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

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發展規劃,並與城鄉規劃相銜接。第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遵循公開、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保護正當競爭,取締非法經營。

從事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第七條 道路運輸相關行業協會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組織會員開展誠信建設,規範和指導會員經營行為,提高會員的服務質量,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

道路運輸相關行業協會可以承接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轉移或者委托的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管理事項,並接受指導監督。第二章 服務與管理第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道路運輸經濟運行分析和市場預測,定期公布道路運輸行業發展指導意見,定期發布道路運輸經濟運行、市場供求等信息,引導經營者根據市場需求及時調整運力結構,促進運輸供給與需求的平衡發展。第九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推廣信息化道路運輸服務與管理,制定全省道路運輸信息化技術標準和應用規範,建立全省統壹的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和公***服務平臺,定期收集、分析、整理、更新服務和管理信息,並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第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完善道路運輸標準體系和安全服務規範,健全內部監督制度,推行政務公開,提高道路運輸管理和公***服務水平,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第十壹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對質量信譽良好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及相關業務經營者,依法予以激勵。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社會組織進行道路運輸經營者及相關業務經營者質量信譽評估,並定期向社會公布質量信譽評估結果。

質量信譽評估的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經營行為、服務質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

質量信譽評估應當客觀、真實,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第十二條 港澳投資者在本省投資道路運輸業應取得立項批準的,應當在取得企業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立項批準後,依法申請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第三章 道路運輸經營第壹節 道路旅客運輸第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道路旅客運輸包括班車客運經營和包車客運經營。

班車客運經營權、包車客運經營權同壹申請事項有三個以上申請人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服務質量招標的方式作出許可。作出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十四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保障運輸安全和服務質量,在運輸車輛顯著位置掛放客運標誌牌,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不給予購票者票據;

(二)強迫旅客乘車;

(三)運行途中擅自將旅客交給他人運輸、更換運輸車輛;

(四)運行途中強迫、誘騙旅客下車;

(五)運行途中非法攬客;

(六)阻礙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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