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信用法規是規範信用活動主體權利和義務的相關法律規範的總稱。從各國經驗來看,壹個完整的征信法律體系壹般包括兩部分:壹部分是征信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其調整對象是征信機構和全社會的征信活動,主要目的是依法規範征信機構的經營管理,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維護國家經濟信息安全和社會穩定;另壹部分是關於政務、企業信息公開和個人隱私保護的法律法規。調整對象是政府部門、企業和個人。主要目的是提高信息透明度,實現信息享受,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受侵犯。
第二,雖然央行對我國征信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法律的缺失仍然是制約我國征信體系發展的最大問題。特別是近年來,我國在征信領域的建設進展迅速,全國統壹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已經成功建立。截至2007年底,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企業和其他組織已達1,336,5438+0,000個,比全國聯網運行初期增加1,600,000個,開放查詢用戶65438個。個人征信系統納入的自然人數量達到5.9億,比全國聯網初期增加3600萬人,* * *開通查詢用戶10.4萬,日均查詢量達到近80萬次/日。與此同時,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信息采集和信息服務範圍也在逐步擴大。目前,信息采集範圍已拓寬至企業參保信息、電信繳費信息、法院判決信息及執行信息、企業住房公積金繳納信息、企業環保信息。
第三,在這種形勢下,我國征信活動的不斷拓展和深化,使得加強和推進我國征信法律法規建設日益迫切。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我國的法制建設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各種法律法規隨著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應運而生,但征信方面的立法仍然滯後。主要表現為:我國雖然在民法通則、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了誠實守法的法律原則,在刑法中規定了對欺詐等犯罪行為的處罰,但缺乏與信用制度直接相關的立法,特別是《征信管理條例》尚未出臺;在實踐中,大多按部門規章操作,立法層次不夠高;此外,對於現有的信用中介、評級公司等征信企業,沒有完備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也沒有促進其發展的制度框架。這些問題極大地制約了征信活動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