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部《關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行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見》的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紮實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並定期實施自我評估,真正實現“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現就有關要求通告如下: 壹、消防安全責任人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四個能力”建設自我評估工作的第壹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體負責自我評估各項工作的開展。 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開展自我評估時,要嚴格按照市公安消防大隊印發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四個能力”自我評估報告備案表》明確的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組織撲救初期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建設等重要內容,對照規定的評估標準、評估方法開展自查檢查。 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於2012年7月份開始,每月全面開展壹次消防安全“四個能力”自我評估,並於當月25日前將紙質評估資料報市公安消防大隊備案。 四、公安部完善互聯網社會單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統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月通過該系統向市公安消防大隊報告“四個能力”自我評估情況,每月最後五日為評估情況報告備案時間。 五、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四個能力”自我評估發現的問題和工作薄弱環節,應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並及時整改,切實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六、市公安消防大隊將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四個能力”建設自我評估情況納入日常監督檢查內容,結合單位上報評估情況開展針對性的抽查,對不認真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存在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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