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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科學技術創新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把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成為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加快建設科技創新強市,推進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活動。第三條本市堅持創新在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強化科技自立自強的戰略支撐,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經濟主戰場、國家和人民生命健康的重大需求,集聚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激發人才創新活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改革科技創新體制機制,完善區域創新體系。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工作,將科技創新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促進科技創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完善科技創新體制機制。第五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市科技創新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本市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衛生、國有資產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商務、金融、知識產權等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創新協調聯動機制,加強政策的統籌審查,增強部門間、市區間政策的連貫性和協調性,研究解決科技創新中的重大問題,推動科技創新措施的有效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加強與中央單位科技資源的對接,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支持中央單位科技成果在本市的轉化和產業化。第七條市、區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按照章程要求,積極參與市、區科技創新政策的制定和規劃,向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科技創新動態分析報告和政策建議,在促進學術交流、推動學科建設、普及科學技術、培養專門人才、提供咨詢服務、加強科技人員自律、維護其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作用。第八條鼓勵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產業技術聯盟、基金會、企業等組織和個人開展下列活動:

(壹)參與制定科技創新政策、規劃、技術標準、科技成果轉化、科學普及等工作;

(二)為科技創新活動提供資金支持;

(三)通過設立科學技術獎獎勵科學技術創新;

(四)提供信息、中介、研發平臺、知識產權宣傳和保護等科技服務;

(五)其他有利於科技創新的活動。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科研開發和產業空間布局,支持科技工業園、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等園區和基地建設,支持廣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世界壹流的高科技園。

市、區人民政府以中新廣州知識城、南沙科學城為極,規劃建設鏈接全市科技創新關鍵節點的科技創新軸,完善沿線產業規劃、基礎設施、生活配套,集聚全國壹流的人才資源、科技基礎設施、高校、科研機構和科技創新企業;支持廣州人工智能與數字經濟實驗區建設成為粵港澳大灣區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示範區;支持將中新廣州知識城建設成為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國家知識中心;支持廣州科學城成為全國壹流的智力中心;支持南沙科學城建設成為粵港澳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的主要承載區。第十條市科技、教育、衛生、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新興技術領域的技術研發和應用進行倫理風險和安全管理。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主體及其科技人員開展涉及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等方面的研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倫理和安全審查。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市科技創新法律、法規和政策實施情況,科技創新規劃和發展情況,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科技創新成果產出和轉化情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情況。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定期對科技創新工作進行監督。第二章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第十二條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社會組織和科技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增強原始創新能力,優化學科布局和R&D布局,促進學科交叉融合,自由探索未知科學問題,發現和開辟新的知識領域,完善基礎技術供給體系,增強本市科技創新源頭功能。

支持企業獨立或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合建立R&D機構和聯合實驗室,開展產業問題的應用基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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