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委托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應當依照本規定提供和享有政府信息。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金融、電信、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行使國家行政權力時,提供和享有政府信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基準信息,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在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具有標誌性、基礎性和穩定性的政府信息。用於確定目標,具有壹般參考作用。
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共享平臺(政府信息資源目錄系統和交換系統)是指為政府機構間信息共享提供支撐的信息平臺。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依法公開、規範有效、及時完整、合法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則。
行政機關免費享受政府信息。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共享工作,協調解決政府信息共享的重大問題。
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共享的日常管理,組織建設政府信息共享技術平臺,管理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基礎設施,會同質量技術監督機關制定相關標準和規範,定期對政府信息共享工作進行檢查評估。
其他行政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政府信息的收集、更新和共享工作,並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要求,合法使用獲取的信息。第六條行政機關的信息采集、目錄編制、交換、運行維護享受全過程工作經費,工作經費列入機關電子政務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二章政府信息共享平臺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政府信息資源目錄體系的要求,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目錄,並報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政府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以及* * *可用信息和* * *需求,編制政府信息* * *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 * *享受政府信息目錄應當包括* * *享受政府信息的內容、方式、範圍、頻率和限制要求。第九條行政機關享有的政府信息和* * *需求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信息主管部門報告,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行政機關享有的政府信息和* * *需求變化等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和更新政府信息目錄,目錄中的信息減少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第十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統籌建設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為市級行政機關提供信息共享服務。
各區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區政府信息共享平臺建設,為區行政機關提供信息共享服務,並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對接。
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政府信息共享平臺的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加強政府信息共享平臺的日常管理,保障政府信息共享平臺的正常運行。第十壹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自然人、法人、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基礎數據庫以及不動產、證照等* * *信息數據庫的建設。
其他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履行職責的需要,統籌本機關專業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第三章信息采集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國家、省、市電子政務總體規劃和工作實際要求,采集職能範圍內的信息,明確信息采集、發布和維護的規範和程序,確保信息真實、可靠、完整、及時。第十三條行政機關采集政府信息,應當遵循按職能采集的原則,誰采集、誰更新,應當保證數據來源的唯壹性。通過信息共享可以從其他行政部門獲取的信息,不得重復采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制定基準信息目錄,明確采集和提供基準信息的責任機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市信息部門負責為行政機關提供標桿信息服務。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利用信息技術將收集、生成的信息數字化,同時將符合條件的信息結構化,通過數據庫進行管理。
市、區檔案管理機關負責指導行政機關電子文件檔案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電子文件檔案歸檔、移交、接收等制度和標準,實現傳統載體保存的公文、檔案、資料等信息資源的數字化管理。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電子文件的移交和歸檔工作,將電子文件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利用納入本機關的文件處理流程和相關人員的崗位職責,並於每年6月30日前將上壹年度的電子文件移交同級國家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