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管理,指導和協調區(市、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積極為群眾服務
(二)承擔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公***租賃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有關廉租住房、公***租賃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核準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公***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的準入、退出條件和政府收購管理工作;負責廉租住房配租、租賃住房補貼發放管理;負責保障性住房的儲備管理工作。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負責市屬房改單位:職工的增量補貼歸集、管理,存量補貼兌現工作。
(四)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草擬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相關政策,參與有關法規、規章草案的咨詢論證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報備工作,指導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負責辦理相關行政許盯、行政審批事項。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登記管理、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房屋租
賃、房屋測繪、房地產中介服務、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指導和管理城市建設、風景名勝區資源評價和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重點工程項目及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管理和政府投資其他項目建設管理;參與、指導、協調全市其他建設項目的建設
工作;負責地下管線敷設的綜合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七)承擔規範、協調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協調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協調指導小城鎮和村寨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中心鎮的建設。
(八)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建設工程設計、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負責建築安裝、建築裝飾、建築勞務、勘察設計的行業管理;負責建設工程監理和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全市建築活動和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九)承擔規範燃氣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責任。
(十)負責行業管理和行業企業資質審核及從業人員從業規範工作。
(十壹)負責城建資金計劃的編制,並對城建資金的使用實行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核算征收工作。
(十二)承擔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的推廣應用責任。制訂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實施工程建設執行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建設領域科技項目計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施工圖設計審查和設計質量監督工作;組織科技項目成果轉化推廣;組織對本行業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的推廣應用。
(十三)承擔房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貫徹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負責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組織並參與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監管;負責工程抗震設防的綜合管理。
(十四)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墻體材料革新和城鎮減排工作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和墻體材料革新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負責新型墻體的評審及推廣應用工作;組織建築節能規劃編制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新型墻體材料基金征收、返還和使用工作;負責審查本市轄區內建築節能方案;指導區(市、縣)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及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使用工作。
(十五)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房屋產權產籍及其檔案的管理工作;負責房產轉讓、租賃、抵押、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房產評估的指導管理工作;負責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核發工作;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負責房屋測繪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及資金監管工作。
(十七)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及白蟻防治工作。
(十八)負責物業服務行業的管理工作,指導和規範物業服務管理市場;負責對房屋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工作。
(十九)負責房屋租賃市場管理和房屋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負責落實私房政策工作;負責受理廉租住房的社會捐贈,並辦理相應的接收手續;指導公有住房管理工作。
(二十)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市住房城鄉建設稽查工作。
(二十壹)參與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與人才培訓計劃;指導和管理行業職工隊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工作;負責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的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二十二)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術咨詢服務工作;指導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電子政務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二十三)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