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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地產的開發、經營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遵循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房地產開發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年度房地產開發計劃的要求。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第五條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定期發布房地產市場和房地產企業誠信經營的相關信息。第六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機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方式,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房地產開發企業第七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企業名稱應當反映房地產行業特點。

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應當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者變相出租、出借、轉讓。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資質條件分為壹、二、三、四級資質等級。

各資質等級企業的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批權限是:

(壹)壹級資質,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二)二、三、四級資質,由市、州、地房產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壹級資質的申請、驗證、變更和註銷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十條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核發《臨時資質證書》。第十壹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核發臨時資質證書、核定資質等級的,應當向市、州、地方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州、地方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並將資質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市、州、地房產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向符合條件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放,並書面告知理由。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滿足原核定資質條件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及時向房地產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資質條件低於原核定等級的,應當依法重新核定資質等級。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分立、合並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後30日內,向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註銷資質證書,並重新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企業類型、註冊資本的,應當在工商變更登記後30日內,持相關資料,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資質變更手續。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辦結手續。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註銷其資質證書。第十七條省外房地產開發企業進入本省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在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資質核準和備案手續。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完成核查和備案手續。第三章房地產開發項目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等級和承擔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實行項目資本金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項目資本金存入銀行專用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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