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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的發布和傳播,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防災減災和人民生產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貴州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的發布與傳播。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向社會發布的公眾氣象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本辦法所稱公眾氣象預報,是指對天氣現象、雲層、風向、風速、溫度、濕度、氣壓、降水、能見度等氣象要素的預報。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風、高溫、幹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道路結冰等災害性天氣的預警信號。

本辦法所稱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是指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制作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公之於眾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傳播,是指組織和個人依法播發、轉載已發布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的過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將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的指導和管理。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的發布與傳播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工作,增強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的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有關部門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人員密集場所設置廣播、電子顯示裝置等專用通信設施,並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專用通信設施。第八條學校、旅遊景點、公共交通、火車站、機場、高速公路、工礦企業等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根據需要設置或者完善廣播、電子顯示裝置等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輸設施。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的聯動機制,整合氣象、自然資源、水利、應急、廣播電視等部門和應急預警信息發布機構的資源,實現信息和傳播設施共享。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氣象信息員隊伍建設,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實際情況,明確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的人員。第十壹條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統壹制作和發布。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第十二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同時通知有關部門,並根據天氣變化及時更新或者解除。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等級、防禦指南等。應當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執行。第十三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重大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新聞發布制度。對人民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公眾高度關註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可以根據需要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或者特邀記者采訪等方式向社會發布。第十四條各級廣播電視臺(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報紙應當安排專門時間或者版面,準確、及時地發布和播發氣象預報預警信息。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必須利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並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臺站名稱。第十五條鼓勵公眾* * *媒體和單位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建立獲取最新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機制,確保準確及時傳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第十六條鼓勵組織和個人傳播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傳播虛假或者不明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不得改變公眾氣象預報結論,不得變更或者刪除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第十七條省氣象主管機構和省通信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綠色通道,在發布最高等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區域實現手機短信全網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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