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建議,是指代表以書面形式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第三條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是法律賦予代表的職權,是代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監督和促進國家機關工作的重要形式。
辦理議案和建議是有關機關和組織的法定職責。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選舉單位應當為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提供服務保障,實行議案和建議網上辦理。第二章提案和建議的提出第壹節提案的提出第四條代表應當通過視察、專題調研以及聯系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等方式,圍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提出提案。第五條下列事項可以提出議案:
(壹)需要由地方立法規範的事項;
(二)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監督的有關事項;
(三)全省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中需要省人大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四)省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事項。第六條下列事項不得作為議案提出:
(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二)應當由省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各級人民政府處理的地方事務;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管轄和檢察權範圍內的事項;
(四)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事務;
(五)不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其他事項。第七條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有案由、依據和方案。案由要明確,證據要充分合理,方案要有具體內容。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同時提交法規草案文本和說明,並提供必要的材料。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應當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由代表團團長簽署;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出議案的,應當有壹名主導代表。第八條各代表團或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應壹案壹文,使用省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以下簡稱大會秘書處)統壹印制的議案用紙,並親筆簽名。大會秘書處負責少數民族代表提出的議案用民族語言的翻譯工作。
代表在提交提案的紙質內容時,應同時提供電子文檔。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九屆會議期間,各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在大會主席團規定的截止時間前提出,由各代表團送交大會秘書處;在截止日期後提出,作為建議。議案內容不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的,由大會主席團作為建議決定。
大會秘書處應當對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提出的議案進行整理、分類和分析。對不符合基本要求的議案,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第二節提案第十條代表應當圍繞全省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和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第十壹條下列事項不得作為建議提出:
(壹)不屬於本省有關機關和組織職權範圍的;
(二)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的個人問題;
(三)涉及具體司法案件的;
(四)轉交信件或者相關材料;
(五)屬於學術討論和產品推廣的;
(六)沒有實際內容的;
(七)其他不宜作為建議提出的。
在上述情況下,大會秘書處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向代表說明情況後,可以退回代表或者作為代表來信處理。第十二條代表發言應實事求是,言簡意賅,做到有信息、有分析、有具體意見。建議可以1人或聯名提出。1人民提案和聯名提案具有同等效力。牽頭代表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使參與聯名的代表確認提案內容,真實表達意願。